咨询师的自我揭示是获得较多关注的一类咨询 师反应方式。在 Hill(1988)[12]的研究中,当事人 评价咨询师的自我揭示最有帮助,而且当咨询师运 用此技术时其体验水平最高,然而咨询师却对该技 术的帮助性评价最低。Hill(1989)将自我揭示分成 若干类型进行细致的研究发现 [20],当事人认为咨询 师安慰性的自我揭示比挑战性的自我揭示更有帮 助,而且咨询师此时此地( here and now)的自我揭 示和彼时彼地(there and then)的自我揭示似乎并 没有差异。Barrett等(2001)对咨询师的自我揭示 所做的质的研究表明 [19],咨询师的自我揭示能导致 当事人的领悟,而且让咨询师看起来更真实和人性 化,这会强化咨询关系,并且让当事人感到安慰和 自然,而这会让当事人感觉更好,朝着积极的方向 转变,并且在咨询中更加开放和诚实,由此看来, 咨询师的自我揭示对即时效果和治疗效果都有影 响,它和效果之间的联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咨询师的自我揭示与会谈效果或治疗效果的关 系如何并不清楚,研究结果很不一致,有的研究结 果是零相关,有的是负相关,有的是正相关 [21],这 类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自我揭示的操作化定义 模糊,评估的方法各不相同,而且同样存在上述问 题,即用相关的方法来考察咨询师自我揭示的频次 与会谈效果或治疗效果的关系并不合适。因此,从 现有研究结论来看,咨询师的自我揭示对即时效果 有促进作用,但与会谈效果和治疗效果的关系尚不 明晰。
3.2 会谈中的当事人行为与效果的关系
如上所述,会谈中的当事人行为包括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外显行为包括言语和非言语行为,而内隐行为中研究较多的是体验。对外显行为的研究经常使用的工具是Hill编制的《当事人行为系统》(ClientBehaviorSystem)[22],这一系统将当事人行为分成相互独立的8类:认知-行为探索、情感探索、领悟、阻抗、同意、合适的请求、描述和治疗性改变,对每一类行为都有一个界定,观察员按照这些界定对当事人的每一个反应单位进行归类,这样可以得到当事人的每一类行为在会谈中出现的频次。在实证研究中被广泛采用的测量当事人体验水平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