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融的互動關係(陳金燕,1992;Corey, 2000;Frankl, 1967, 1988;May, 1983;Sartre, 1957/1999)。亦即:人是從與自己的相處之過程中,學習到了「真誠對待」,才能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有「真誠相待」的互動(陳金燕,1995);因此,透過自我覺察,有助於增進對個人的覺知並學習如何與自己對話、相處,進而拓展至個人之人際互動。
(修改自Gudykunst & Kim, 1984, 頁30;Chen, 1988, p.14 & 18)
再者,從「資源與限制」的角度來思考自我覺察的功能,透過自我覺察,個人可以了解、評估自己所擁有的內、外在資源及所存在的主、客觀限制,進而得以「善用資源、突破限制」。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孫子兵法—謀攻篇》,經由自我覺察,有助於個人持平地將自信心建立於自己真實的能力之上,可避免「信心大於能力」或「能力大於信心」之過猶不及。
個人在生命脈絡中,或隨著生命階段的不同、或依專業知能的需要、或因所屬團體組織的變化等等因素,致使每個人都會有至少兩個以上的角色或身份,是子女、學生、部屬,也可能是父母、老師、主管;在非擅長的領域裡是路人甲、在專精的領域中則是權威。而在諮商專業領域裡,有三個最基本的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對個人有關鍵影響的自我覺察,當然也對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有必然地意涵與影響。同樣地,由於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也是人際關係中的一種,因此,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的自我覺察程度與能力,也自然地會對諮商及督導關係有一定程度地影響。所以,筆者在下節中將分從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進一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2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之關聯(引自陳金燕,2001,p.3)
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與影響
在諮商專業中,諮商的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面對、處理其所面對之困境與問題,其間涉及兩個基本角色:尋求協助的當事人及具有專業知能的諮商師(陳金燕,1992,1996a;陳金燕等,2000;Chen,1988;Corey,2000);督導的目的則在於:確保諮商師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及當事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