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中,自我覺察意指「個人對自己個性、能力、欲望等各方面的了解」(586 頁),言下之意,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者,是一個對自己有所了解的人。根據陳金燕(1996a)的實徵研究,自我覺察被諮商實務工作者界定為「自己『知道、瞭解、反省、思考』自己在『情緒、行為、想法、人我關係及個人特質』等方面的『狀況、變化、影響及發生的原因』」(213 頁)。相對於前者,後者的定義顯得較為寬廣、具體些,其討論之自我覺察的焦點並不只侷限於「自己」,更包含了與自己互動的「他人」;同時,個人所覺察的內涵亦不僅止於「靜態」的狀況,亦關注過程中之「動態」變化與影響,亦即:自我覺察的內涵,涵蓋了「點、線、面」之空間向度與「前因後果」之時間向度。據此,本文採用後者對自我覺察的定義為本文論述此議題之意涵。
其次,在提升自我覺察能力的相關論述中(陳金燕,1996b、1996c)亦發現:「自我覺察」並非只是憑空想像或天馬行空的抽象活動,而是有跡可尋的具體作為,這些「痕跡」是謂「覺察的線索」;依線索的屬性可將之分為「生理感官」、「肢體動作」、「情緒感覺」與「想法念頭」四類。而承續前述所言之時間向度,亦可依個人對此等覺察線索之覺知時間,分為「當下」覺察與「事後」覺察兩個向度,亦即「立即的覺知」與「延宕的覺知」(陳金燕,1993,69 頁)。至於啟發覺察的源頭有可能是個人自己自發性地覺察,也有可能是藉由外人的提醒、刺激而來;前者屬於「自發於內」,後者則為「外力激發」。
其三,不論所覺察之焦點為何及所探索的線索為何,自我覺察的另一項特點即在於:所覺察者均以個人自我內在經驗為核心;個人內在經驗包含了一個人成長過程中所記憶、學習、累積下來的世界觀、思考及反應模式等。自我的內在經驗可依個人所置身的關係或現象場,由內而外地區分為個人經驗、家庭經驗、社會經驗及文化經驗四個層次(圖1,Chen,1988);而因著自我在不同層次中運作與呈現,便有所謂的個人自我、家庭自我、社會自我及文化自我四種自我狀態之呈現。據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