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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兼論自我覺察督導模式心理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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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意涵:兼論自我覺察督導模式陳金燕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本文所欲探究、論述之重點在於:個人藉由自我覺察的提升,得以更清楚地看到文化、社會及家庭等因素,在自己身上所留下的痕跡及所產生的影響,對於自己之所以為自己,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如此一來,對當事人而言,應能助其面對自己的生命困境、活出自己;對諮商師及督導員而言,則得以更了然於自己在諮商專業中之定位,明確知

在Ivey 等人的論述中(陳金燕等譯,2000),除了明示文化因素對於個人生命困境之影響外,也強調個人致力於覺察所屬文化如何影響自己的重要性。因此,因著文化這個議題本身的無法被直接看到,所以,必須透過對於社會常模、生活型態、語言溝通等向度之觀察,進而覺知此等向度在個人行為、價值觀等層面上之影響,方得以辨識文化之存在與作用;而要覺知前述這一切,就必須回歸到個人身上,直接瞭解個人在文化架構下之成長、發展與變化。因著文化本身是個非常廣泛的議題,再加上文化之無法直接觀察的特性,故基於文化、社會、家庭等因素之影響乃展現於個人行止、思維、情感等層面之上,筆者選擇以探討、提升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為著力點,以探討個人之內在經驗對諮商專業的影響。由於諮商專業涉及兩種關係(諮商關係及督導關係)與三種角色(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所以,在論述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於諮商專業中之影響時,其主要焦點乃聚焦在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三者的自我覺察能力於前述關係中所帶來之影響。故本文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自我覺察的意涵與功能

首先,在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中,自我覺察意指「個人對自己個性、能力、欲望等各方面的了解」(586頁),言下之意,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者,是一個對自己有所了解的人。根據陳金燕(1996a)的實徵研究,自我覺察被諮商實務工作者界定為「自己『知道、瞭解、反省、思考』自己在『情緒、行為、想法、人我關係及個人特質』等方面的『狀況、變化、影響及發生的原因』」(213頁)。相對於前者,後者的定義顯得較為寬廣、具體些,其討論之自我覺察的焦點並不只侷限於「自己」,更包含了與自己互動的「他人」;同時,個人所覺察的內涵亦不僅止於「靜態」的狀況,亦關注過程中之「動態」變化與影響,亦即:自我覺察的內涵,涵蓋了「點、線、面」之空間

关键字标签:自我之意心理学模式空间覺察督導諮商專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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