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vey 等人的論述中(陳金燕等譯,2000),除了明示文化因素對於個人生命困境之影響外,也強調個人致力於覺察所屬文化如何影響自己的重要性。因此,因著文化這個議題本身的無法被直接看到,所以,必須透過對於社會常模、生活型態、語言溝通等向度之觀察,進而覺知此等向度在個人行為、價值觀等層面上之影響,方得以辨識文化之存在與作用;而要覺知前述這一切,就必須回歸到個人身上,直接瞭解個人在文化架構下之成長、發展與變化。因著文化本身是個非常廣泛的議題,再加上文化之無法直接觀察的特性,故基於文化、社會、家庭等因素之影響乃展現於個人行止、思維、情感等層面之上,筆者選擇以探討、提升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為著力點,以探討個人之內在經驗對諮商專業的影響。由於諮商專業涉及兩種關係(諮商關係及督導關係)與三種角色(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所以,在論述個人自知之明及自我覺察於諮商專業中之影響時,其主要焦點乃聚焦在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三者的自我覺察能力於前述關係中所帶來之影響。故本文將以自我覺察為主軸,分別論述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之不同角色(當事人、諮商師、督導員)及不同關係(諮商關係、督導關係)之中的意涵與功能,並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基本概念與運用原則。
自我覺察的意涵與功能
首先,在張氏心理學辭典(張春興,1989)中,自我覺察意指「個人對自己個性、能力、欲望等各方面的了解」(586頁),言下之意,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者,是一個對自己有所了解的人。根據陳金燕(1996a)的實徵研究,自我覺察被諮商實務工作者界定為「自己『知道、瞭解、反省、思考』自己在『情緒、行為、想法、人我關係及個人特質』等方面的『狀況、變化、影響及發生的原因』」(213頁)。相對於前者,後者的定義顯得較為寬廣、具體些,其討論之自我覺察的焦點並不只侷限於「自己」,更包含了與自己互動的「他人」;同時,個人所覺察的內涵亦不僅止於「靜態」的狀況,亦關注過程中之「動態」變化與影響,亦即:自我覺察的內涵,涵蓋了「點、線、面」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