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諮商專業中,諮商的目的在於協助當事人面對、處理其所面對之困境與問題,其間涉及兩個基本角色:尋求協助的當事人及具有專業知能的諮商師(陳金燕,1992,1996a;陳金燕等,2000;Chen, 1988;Corey, 2000);督導的目的則在於:確保諮商師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品質及當事人之權益與福祉,其中亦涉及兩個基本角色:需要專業督導的諮商師及提供品管的督導員(王文秀,1995a,1995b;陳金燕,1990,1997a,1997b;張幸良,1994;蕭文,1991;Bernard, 1995;Holloway, 1995;Miller, 1998)。因此,督導關係可以說是植基於諮商關係之上(圖2)。換言之,當事人與諮商師直接互動並建立諮商關係,諮商師則與督導員直接互動以建立督導關係;在多數情形下,當事人並不直接與督導員互動,而是經由諮商師在兩份關係中之重疊角色(既是諮商關係中的諮商師,也是督導關係中的受督導者)發生間接式的互動。
雖然當事人與督導員並無直接關係,但是當事人卻是以「不存在的方式」存在於督導關係中,並左右、決定著督導互動過程中的素材與焦點;同時,督導員透過直接影響諮商師而對當事人產生間接的影響,亦即:督導員是透過督導關係影響著諮商關係。
根據前述之自我所包含的內在經驗,在談及諮商關係、督導關係及兩種關係之關聯時,所指的實為包含在這兩種關係中之三個角色彼此內在經驗的關聯與互動(圖3)。換言之,當當事人與諮商師互動、諮商師與督導員互動之際,實為彼此內在經驗之互動、交流;而透過自我覺察,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方得以了然於其內在經驗交流之內涵及對彼此的影響。因此,自我覺察在諮商關係與督導關係中之角色,在於:促使當事人、諮商師及督導員各自在彼此互動的當下,得以知道、瞭解、反省、思考其內在經驗對個人及彼此互動之影響與意涵(圖4)。一直以來,筆者對於諮商師之自我覺察多所著墨,例如:諮商師在養成教育過程中、在諮商關係中及在督導關係中之自我覺察;陳述中均聚焦於:強調諮商師之自我覺察能力對其自我成長及專業成長的重要性與影響,卻較少針對當事人及督導員之自我覺察能力有進一步之論述。然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