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5 所呈現的是「自我覺察」在諮商專業中的影響,其中有發生於當事人與諮商師之間的「諮商歷程」(上方之區塊)及諮商師與督導員之間的「督導歷程」(下方之區塊),其間的共通之處為「提升自我覺察的基本策略」(中間左邊之區塊),而「督導歷程」對「諮商歷程」之影響,則是經由諮商師將其在督導歷程中的所思、所感、所得帶進諮商歷程中而成(中間右邊之單向箭頭及所含之區塊)。由於本節以介紹「自我覺察督導模式」為主,故有關督導歷程的部分將在後面篇幅中有更多的介紹及說明,筆者謹在此簡要說明圖5 中之「諮商歷程」所涉及的相關概念。
此處所提之諮商歷程乃以儒家、道家之自知之明,孔孟之知命、立命及老莊之順命、安命為核心基礎(Chen, 1988),計分四個階段:進入諮商關係、提升當事人自我覺察能力、當事人的改變與付諸行動以及結束諮商關係。主要的階段為第二階段之「提升當事人自我覺察能力」,諮商師藉由「提升自我覺察之基本策略」幫助當事人得以知曉及面對其所處之現實處境(知命);基於前述對現實處境的了然,當事人並非被動、消極地以「宿命」觀點回應之,而是基於對現實及自我的如實瞭解,以主動、積極地取捨,在輕重緩急、優先順序之間抉擇並負責(立命);進而得以在接受其限制及瞭解現實條件之前提下,善用資源(順命、安命),在「能與不能」及「為與不為」之間有清楚地了然與無悔。延續第二階段的效用,當事人在「改變及行動」的第三階段時,便得以對其個人之價值觀與世界觀有所澄清、檢視,透過其抉擇取捨而有所行動,進而為自己的取捨、行動負責,因著前述兩項功效的發生,則有助於當事人在其生活上的適應及情緒的管理,也對其人際關係有正面地助益與影響。
接下來要介紹的是本節的主體:自我覺察督導模式,其歷程分為四個階段(圖5之「督導歷程」),首先是在「進入督導關係」之際,諮商師是帶著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及其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進入,而非諮商師單獨進入,亦即進入督導關係的是「帶著當事人的諮商師」;接著,督導員以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