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要介紹的是本節的主體:自我覺察督導模式,其歷程分為四個階段(圖5 之「督導歷程」),首先是在「進入督導關係」之際,諮商師是帶著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及其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進入,而非諮商師單獨進入,亦即進入督導關係的是「帶著當事人的諮商師」;接著,督導員以當事人的問題(或故事)為素材,並以諮商師與當事人及諮商師與督導員彼此間的互動情形為媒介,佐以督導員本身的自我覺察之處理與示範,協助諮商師增進其自我覺察;因著諮商師之自我覺察的提升,而有接續發生之督導成效,亦即:諮商師得以(一)更清楚其在諮商關係中與當事人的互動關係及其在諮商歷程中之狀態與變化、(二)更瞭解與掌握其選擇諮商取向(或理論)與技術(或策略)之依據與考量及(三)增進其個人成長與專業成長;因著前述督導成效,透過諮商師的改變並帶進商關係之中,促成了諮商師與當事人在諮商歷程與關係上的變化,進而影響諮商的成效(圖5 之「諮商歷程」);最後,是單次督導關係的暫停,也可能是整個督導關係的結束。
進入督導關係
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初,督導員需要先針對諮商師之個人之諮商取向與風格進行初步的瞭解與釐清;相較於以特定諮商理論為基礎之督導理論取向,本督導模式並非以特定諮商理論取向為督導準則,而是以諮商師個人所認定宣稱之理論取向為參考架構。所以,採用本督導模式之督導員,並不以督導員自己所專精之諮商理論作為其督導之架構,而是以諮商師個人之諮商取向,及其在諮商關係及專業發展過程中之表現為督導重點,這也是現今許多督導理論與模式所著重之觀點與方向(王文秀,1995a,1995b;吳秀碧,1993;施香如,1996;徐西森,2001b;徐西森、連廷嘉,2001;劉志如,1998;蕭文、施香如,1995;Bernard,1995;Holloway,1995;Lawton&Feltham,2000;Neufeldt,Iversen,&Juntunen,1995;Steward,Breland,&Neil,2001)。同時,督導員也有責任對諮商師說明其所採用之督導模式的基本概念,提供有關自我覺察督導模式之相關資料供諮商師參閱。亦即:一方面,先經由理論概念與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