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入督導關係之後,前述諮商師在諮商關係中所需考量的層面在此亦然;唯因其在諮商關係中為助人的諮商師,而在督導關係中是為被監督、教導的被督導者之角色的不同,所需覺察的重點與向度會有些許不同。例如,在督導關係中,諮商師所面對的是在諮商專業知能優於自己的督導員(多數情形下多兼具師生的關係),其宜對自己在此種「雙重關係」的觀感與自處之道有所敏察(Kolbert,Morgan, & Brendel, 2002);而在督導過程中,難免會被詢問、分析、面質,其更應對在面對自己、剖析自己之過程中的開放程度或防衛機轉有基本地心理準備。亦即:諮商師需對自己在督導互動過程中的溝通表達方式及應對模式有所瞭解與覺察,更需反思其人格特質(如:開放或防衛、彈性或封閉等)對其與督導員之互動的相互影響有所覺知,進而思索這些因素對其解讀與回應督導員所言之可能影響。當然,一如當事人可能對諮商師有移情作用,諮商師亦可能對其督導員有類似之反應與作用,例如:有特別仰慕、欽佩、信服之正向情感,或是特別害怕、畏懼、抗拒之負面感受,這些都是諮商師在督導關係中需要覺知、面對、處理的議題。
督導關係結束後,一如當事人在諮商關係結束、暫停之後,需將其在諮商室中的所思、所感、所學、所得帶進其日常生活中予以運用一般;諮商師亦需透過自我覺察中之省思、回顧與沈澱,將其在督導關係中的體會、覺察及發現與其個人經驗結合,進而應用在專業知能及其與當事人之諮商關係中。
2.督導員的自我覺察
一如諮商師會帶著其所熟悉的諮商理論進入諮商關係一般,督導員在進入督導關係的同時,除了有著個人諮商理論取向與風格的框框之外,還帶著其所選用的督導理論與模式的架構;有的督導員以其所採用的諮商理論為其督導架構,有的督導員則以考量諮商師專業發展階段或與個人相關之因素或向度等層面為基礎所發展之督導理論(如:國外學者Stoltenberg的發展性督導模式、Bernard的區辨性督導模式、Holloway的系統取向督導模式,國內學者蕭文的循環發展督導模式、本文所介紹的自我覺察督導模式等)為其督導的架構(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