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觉察能否算作领悟,还是导向领悟的一条途径,这一问题尚无定见,除了体验疗法外,其他取向大多不认为觉察也是领悟。(2)不同类型的领悟能否清晰地区辨。如体验性的元觉察和理性的元觉察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区分,体验多一点还是理性多一点在实际操作中恐怕很难分辨。(3)该模型主要是从领悟的不同形式来对领悟进行分类,对领悟的内容没有太多涉及,可以考虑从内容上对领悟进行更细的区分。
4实证研究中的操作性定义
在对领悟进行研究时,为了对领悟进行识别和测量,不同研究者发展出了对领悟的不同操作性定义,在研究中应用较多的有Hill, Elliott和Mahrer的界定。(1) Hill对当事人在会谈中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发展出《当事人行为系统》( Client Behavior System )(Hill, Corbett, Kanitz, Lightsey, &Gomez,1992),该系统将当事人行为分为8类,领悟是其中一类,将其界定为:当事人表达出对自己的了解,可以明确说出行为、想法或感受的模式或原因。领悟通常包括一个“啊哈”的体验,其中当事人以一种新的方式知觉自己和这个世界;当事人承担适当的责任而不是责怪他人、使用外界强加的“应该”或合理化。(2) Elliott 对当事人所认为的会谈中的助益事件( helpfulevents )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得到8种助益事件,领悟是其中一种,对其界定为:当事人描述认识到一些和自己有关的新东西,包括获得认知领悟,看到和自我或人际关系中的自我的一些新的联结( Elliottetal.,1985)。(3)Mahrer 研究了会谈中好的时刻(good moments),一共分为11类,领悟是其中一类,界定为:当事人表达或陈述一个重要的领悟理解,有3个特点:a.表达情绪唤起的感受;b.在看待(认识和/或建构)自己和自己的世界的方式上表现出确实的改变;c.对自己的生活和个人/人际行为具有重要含义(Mahrer&Nadler,1986)。
比较这三个定义可以发现,尽管在表达方式上不尽相同,但三者对领悟内涵的理解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自己和自己的世界的新觉知”:《当事人行为系统》表达为“当事人以一种新的方式知觉自己和这个世界”,好的时刻表达为“在看待(认识和/或建构)自己和自己的世界的方式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