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取向对领悟的理解进行分类,并提出了分类模型,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才刚刚起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3.1理性领悟和情绪性领悟
心理动力学早先并没有对领悟进行分类,直到自我心理学家JamesStrachey提出“突变解释”(mutative interpretation)的概念,这一概念强调整合了情感和认知的解释,要大大优于只有认知的解释。在此之后,大多数心理动力学家就区分了理性领悟和情绪性领悟(引自Messer & McWilliams, 2007)。Albert Ellis最早在理-情行为治疗中将领悟区分为理性领悟和情绪性领悟。两种领悟中当事人都能认识到错误的信念、自损的行为,也都会体验到改变信念和行为的愿望。但是,两种领悟在影响的强度上存在差别,在影响行为类型的数量上、趋力的强度上、影响的效力和承诺上,情绪性领悟都要优于理性领悟(Ellis,1963)。值得注意的是,心理动力学和理-情行为治疗所说的情绪性领悟,尽管使用的是同一个术语,但二者的内涵却并不一样,心理动力学所认为的情绪性领悟是“伴随着理解的宣泄过程”(Singer,1970; Gelso, Kivlighan ,Wine,Jones, & Friedman,1997),而理-情行为治疗认为的情绪性领悟是“伴随着理性领悟的确信感”(Ellis,2001)。所以,心理动力学的情绪性领悟其实是“理解+情感宣泄”,认知和情感都是与个人有关的,具有个人意义;而理-情行为治疗的情绪性领悟是“理解+对理解的确信感”,认知与个人有关,而情感是与认知的过程和结果有关,并不具有个人意义。
笔者认为,如果从对领悟分类的角度来看,心理动力学的理解更为合理。在临床咨询中,可能出现纯认知的领悟,当事人在认识上有所理解,而没有情感宣泄;也有可能伴随着重大理解,出现情感宣泄,所以,情感宣泄的有无可以成为区分两种领悟的一个标准。而Ellis的观点可能意在区分对理解确信程度不同的领悟的不同后效,这一看法有道理,但以对理解的确信感的有无来区分两种领悟,却并不是一个有力的依据。因为,抽象水平抽象的当事人在获得一个新理解的同时,会或多或少地伴随着对这一理解的确信感,它不是一个有无的二维区分,而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