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如何确诊精神障碍、谁来确诊精神障碍?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此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关于诊断,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直接危害公民人身自由。”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复诊、鉴定作出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