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心理学家或医生),故政府通过对从业者所在主要行业的立法中涉及心理治疗和咨询的相关内容对该领域进行管理;其三是无任何相关立法和规定,但政府承认某些专业协会的合法地位,因而政府可通过管理这些协会来间接对该领域进行管理。在三类管理中,政府管理的力度以第一类最强,第三类最弱,但即便在同类管理模式中,政府管理的方式和力度仍会因各国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在第一类管理中,根据截至2002年的资料统计[1],在欧洲共有7个国家已通过管理心理治疗行业的相关法案,分别是奥地利、芬兰、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荷兰和瑞典。在2004年,法国通过了对一项旨在保护公民不受巫医和邪教治疗术侵害的旧法案的增补条例,从而确立了心理治疗作为一种“医学治疗”的合法地位[5]。但在这些拥有行业立法的国家中,情况也有所不同,有些国家为独立立法,如奥地利和瑞典;有些则为增补法案或是某项立法(如公共卫生法)中对心理治疗所作的规定,如法国和匈牙利[1,5];但无论立法的具体情况如何,行业立法都确立了该领域在国内的合法地位,尤其是界定了相关的从业标准和培训标准,从而保护了从业者和接受该行业服务的来访者的利益。以奥地利心理治疗法案为例,该法案于1990年通过,是在欧洲颇具影响的心理治疗立法[1]。该法案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心理治疗师独立的职业身份;其次它详细制定了从业资格标准和培训标准,确定了两阶段共7年的培训体系;第三,它将心理治疗的培训从学历培训中划出,让其成为由市场调节的职业培训;第四,它确立了该行业最高的监督机构:心理治疗顾问委员会(Psychotherapiebeirat),该委员会隶属国家卫生部,由包括各治疗流派的代表、大学教授和其他行业相关人员约60人组成,所有成员基本上都是心理治疗师,其职责在于审核行业的培训认证资格[1,4]。
在第二类管理中,由于无行业独立立法,因此心理治疗和咨询领域在国内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职业,而是一种“副业”或某种“专业技能”,比利时、俄罗斯、希腊等都可划分在这一类。以希腊为例,该国没有专门的心理治疗和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