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取向督導完全指南》
The Complete Systemic Supervisor: Context, Philosophy, and Pragmatics
作者: Cheryl Storm&Thomas Todd
譯者:洪志美、廖婉如、許嘉月、張書森、簡意玲、黃宣穎
書系:Psychotherapy 032
定價:680元
頁數:536 頁
出版日期:2011 年 09 月 15 日
ISBN:9789866112218
書序:
【推薦序一】專為督導者量身訂製的指南
【推薦序二】成為受督者的角色模範
書摘:
前言
【第一章】 督導基本綱領與實務集錦
【第二章】 倫理議題:如何拿捏分寸?
【第十四章】 督導過程中所遭遇的困難:受督者的觀點
【推薦序一】專為督導者量身訂製的指南
書序作者:吳熙琄
《系統取向督導完全指南》(The Complete Systemic Supervisor: Context, Philosophy, andPragmatics)這本書1997年在美國發行時,在美國家族與婚姻治療的領域裡掀起一股很大的風暴(storm),因為作者CherylStorm將家族與婚姻治療裡極其重視的督導做了一次接近地毯式的仔細探索與討論,是一本在此領域裡罕見的書,也帶給在此領域中不論是專研督導實務或督導研究者最實用而完整的參考。
家族與婚姻治療的訓練在美國,主要是透過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Therapy,簡稱AAMFT)的把關與認證。在AAMFT的引導下,督導的認證成為在所有心理學界少有的,擁有系統學習如何做督導,次第從clinician(至少1,000小時實作)、supervisor-in-training(180小時的督導他人,與36小時的接受督導如何做個督導者),方能取得督導資格,以確保專業的知識與方向。這本書和AAMFT督導的認證系統互相輝映,也支持了AAMFT督導認證系統化的學習與發展,因此兩位編者CherylStorm和Thomas Todd對AAMFT督導這個領域的貢獻是極其深遠的。
非常感謝心靈工坊在2011年能將此書引進到台灣來,而且特別請CherylStorm針對華人的市場對原來的英文版本作改寫,因此這本書不只有著原來的豐富,更難得的是CherylStorm也對華人的督導世界做了更多的探討與整合。隨著台灣翻譯書籍的成長,和台灣心理輔導學界的累積與沉澱,不再只是原版的直接由英文翻譯成中文,而能請國外學者針對華人世界的現象與變化重新編撰改版,這實在是很突破性的一刻,相信閱讀者在閱讀的同時,除了有所學習外,更會有一種被貼近、被理解的感覺。
在我2005年夏天回台前,在美國大學家族與婚姻治療研究所任教期間,這本督導書也是我最喜歡的書之一,因此我總也會請學生根據不同的情況去閱讀不同的章節。這本書的內容非常豐富,也是極其有用的工具書,人們可以針對自己的需要做研讀。這本書對於不同專業領域的工作者,凡是涉及督導這個議題,大概都會發現這本書對於督導這個專業有非常踏實的探討,也結合了紮實的學術研究與報告。
隨著心理輔導諮詢在台灣及其他華人地區的快速發展及被重視與喜愛,督導的被需要與督導機制的建立,是此專業領域不可避免的發展。這本書的出版有著極其深遠的歷史的意義,對未來華人地區督導專業的發展勢必帶來更多、更細緻、更寬廣,與極具啟發性的支持。
自己一路走過來,從開始的被美國不同督導者的督導,到後來自己成為他人的督導者,不論受督者是美國人、西班牙裔人、黑人、亞裔人、希臘人、以色列人或北歐後裔等,到回台後督導的台灣人、大陸人、新加坡人、馬來西亞人等,切身地體會到督導專業的重要性與文化地域性。心理輔導諮詢是一份重要也極具挑戰性的工作。當人們能有督導的支持與引領時,輔導諮詢工作將不再是獨立的奮戰而是在支持裡去學習和成長,那樣的專業歷程是我樂於見到的,也是我希望可以全力去支持的。
家族與婚姻治療現已接近九十歲的老前輩LynnHoffman,之前對super-vision這個字做過更細緻的探討,基本上她覺得super-vision有階級意識,在督導中影射著上對下的關係。她建議co-vision這個字,二人在關係中共同探索家族與婚姻治療的遠景。也許在看完CherylStorm與Thomas Todd的這本書後,大家也可去品味思索在super-vision背後的co-vision精神。
吳熙琄
愛荷華州立大學婚姻與家族治療博士
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認證督導
美國後現代陶斯中心(The Taos Institute)院士
美國休士頓加維斯敦中心(Houston Galveston Institute)特約教授
2011年九月
【推薦序二】成為受督者的角色模範
書序作者:熊秉荃
治療師專業智能的學習與成長過程,督導者扮演關鍵的角色,督導者一方面是受督者的角色模範,另一方面也確保受督者提供的服務符合專業倫理及專業服務品質。而要提供受督者優良的督導過程,以致於能幫助服務對象,督導者本身需要接受具理論基礎的完善督導訓練課程,因為「督導技巧並非僅因擁有資深臨床經驗而自然產生,督導者必須接受特定的訓練(p. 19)。」
督導教科書當然是完善督導訓練課程的重要成分,奇妙的是《系統取向督導完全指南》中文版竟然推動原書(1997年初版)的改版,這實在是創舉!!我更是懷著感動及珍視的心閱讀這本書,因為深知這是群策群力的成果,而思緒也自然地飄回1997年在普度大學博士班修「婚姻與家族治療督導」課程時,老師一再提及即將有一本很棒的督導教科書問世,而我們引頸而望的同時也只能使用坊間既有的書;由於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American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AAMFT)要求督導者被認證前要完成特定的知識課程、提交個人督導哲理論述(philosophy of supervisionpaper)以接受認證督導(Approved supervisor,AAMFT)的評論及評分,並且完成督導實務;在我申請成為認證督導的過程中,該書成為我主要的工具書,我體會到「她」的全備、實用及好。由於切身體悟督導角色及督導養成過程的重要性,2003年八月與王浩威醫師、謝文宜老師參加AAMFT在夏威夷舉辦的暑期密集課程時,首度邀約史東博士來台授課。而2008年八月與史東博士在西雅圖討論來台授課細節的同時,也獲得她首肯進行該書的中文化,同年十二月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實踐當年對史東博士的邀約,由她擔任「台灣心理治療聯合年會」之大會專題演講講員,並提供「增進督導關係」工作坊。
「AAMFT認證督導每五年要接受繼續教育,才能維持其督導者身分。」我因而參加了兩次的認證督導繼續教育課程,與來自各地的認證督導齊聚一堂,熱烈地分享與討論督導實務的收穫及挑戰,近期也討論「科技與督導」的相關現象,例如透過視訊督導需要重視的倫理及專業議題等。由於接受繼續教育的外在規範是最基本的標準,「持續的學習與自省」方能幫助督導者鍛鍊自己成為好的工具與器皿,督導歷程中我常問自己:我這麼問、這麼做是基於誰的需要?哪些是爲了協助個案?哪些是爲了促進治療師的成長?哪些是想證實自己是個實踐道德良知的真好人、超棒的治療師、絕佳的督導者?(當我擔任實習督導的訓練者時,我也督促自己練習並進行類似的系統性自我覺察),我「知道」督導情境與歷程絕非我滿足自我需求的場域,然而當這些人性化反應浮現時可以怎麼辦呢?我學習過個有品質及趣味的生活,讓我有能力及空間省悟自己;當我面對自己的限制時,也試著大笑幾聲,希望自己抱持更謙和的心及具恩典的態度與自己及他人相處,同時繼續經營幫助我成長的專業社群。我深信本書幫助及砥礪督導者學習如何當個稱職的好督導或確認自己是個好督導,而讓接受督導者知道好的督導歷程應有哪些要件,並由督導經驗中獲得這些要件。
熊秉荃
普度大學婚姻及家族治療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
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臨床會員及認證督導
2011年九月
前言
這本書是根據我們在十多年前所編輯的版本,再予以大幅更新、改寫之後的譯本。兩位作者對於督導工作既感興奮、又滿懷挫折,因此而有本書最初版本的誕生。我們對於自己能夠廣泛參與督導師的訓練與引導工作,以及督導治療師和寫作有關督導的文章,深具成就感。而我們的挫折,則來自於在教授督導課程時,既有的教科書往往把治療師的督導和訓練混為一談,而且常常著重於訓練,而輕忽了督導。這些教本對於督導中尚有爭議之處,以及具啟發性的元素,也往往少有著墨。透過我們自身撰寫的章節,以及我們景仰的共同作者接受邀約而寫成的大作,我們期盼這本書可以補足上述這些不足之處,並傳達我們投身於督導工作的熱情。我們兩人以及其他共同作者寫作本書的目的,並不在於迴避督導中尚有爭議之處,或是企圖創造某種安全防護網。
「序論」(Introduction)一章中(即第一章)闡述我們對於督導的理念架構,不限於特定的理論學派。我們在此章中,提出了六個基本綱領(premise),這些基本綱領長期以來一直引導著我們的督導實務工作。
「督導情境」(Context)下的各章節,聚焦於督導所發生的獨特情境,包括要考慮到督導雙方的個人與專業經驗、專業訓練的影響,和督導時當下的社會歷史時空因素。我們建議督導者應該特別注意到兩個議題,以增加他們對督導情境的敏感度。首先是上面提到這些因素與資源取得、特權、邊緣化和壓迫的關聯性。其次,在督導情境當中,文化的主流論述為何;這些督導情境包括了大學、心理治療機構,或私人執業場所。
我們建議寫作本書中「治療哲學理念」(Philosophy)專章的作者,要討論重要治療學派對督導的意涵,但避免討論治療的細節。我們將不同的治療學派分類,然後檢視同一類別中不同學派的共同假定,以及這些假定與治療方式的特色。
探討「督導關係」(Relationships)時,我們特別突顯具爭議性及會導致問題的部分,尤其是督導雙方權力的不均等,以及濫用權力和壓迫受督者的可能性。同樣地,我們的目標,是引發讀者以負責任的態度來思考和對話,而非提供過度簡化的解答。
雖然,我們覺得本書非常具有實用性,在「實務操作」(Pragmatics)的部分,我們仍特別聚焦於督導的各種具體細節:督導約定、各種督導方法,以及可以相互為用的督導架構,例如個別督導和團體督導。我們提供讀者一些指引,讓讀者有充分的資訊來選擇督導方式與架構,並且預知與防止各種缺失的發生。
在本書的最後部分「督導者的訓練」(Training Supervisors)中,我們提供明確的指引,給有志於教授與指導新一代督導者的督導師。
在本書當中,我們力圖提供系統化督導之教與學更堅實的基礎。我們期盼讀者能夠感受、分享我們的熱情,並在應用本書中所給予的建議時,能夠依照其自身獨特的督導情境、哲學理念與個別特性,來做適當調整。
最後,我們希望能夠談一下驅使我們編寫本書的個人動機,以及感謝協助我們順利完成此書的人,來為此序言作結。
陶德博士:本書原版發行的這些年來,最讓我深感欣慰的是讀者普遍反應本書涵蓋了系統取向督導的許多面向,以及我和史東博士能夠邀請到許多作者來共同撰寫本書。近來,我們很高興有人有興趣翻譯本書,以適用於亞洲的情境,這也讓我們有動機去處理原版有些內容似乎已經過時的議題。在回顧了許多位共同作者的新近著作之後,我們覺得原版的結構完整,同時系統化觀點確實有其獨到之處。
史東博士:我投注心力於本書改版的動力,源自於我在2008年於台灣台北所教授的一個由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所主辦的督導工作坊。工作坊參加者對系統取向督導所展現的高度興趣,讓我深信,與陶德博士及其他共同作者一起將原書更新改版,將能對華人社區中快速擴展的督導者社群有所貢獻。同時,我也深信,在此一拓展自身督導理念與實務之範疇的過程中,我將能學習到許多,並有助於發掘自身觀點在跨越文化時的潛力與限制。第一步,就是先找出我們應該如何修改本書的原版,以因應新的督導情境。出版中譯本的心靈工坊文化公司總編輯王桂花小姐,與我一同與一群全心投入的督導者會面,在午餐餐會上,他們協助我們決定那些章節應該縮減,那些章節應該合併,並對這個全新的譯本提出整體性的建言。
我們要感謝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的同仁,謝謝他們對於本書新版之翻譯的大力支持;特別要感謝執行長王浩威醫師,他促成了這本書的誕生,如果沒有他的支持,我們將始終無法與中文讀者分享這本書。我們很感謝那些共同參與那個重要午餐餐會的督導者,他們對於此改版之新書提出許多建議。史東博士特別要感謝熊秉荃博士,謝謝她支持本書的改版、分享她的督導經驗,以及對於如何改寫本書以因應不同情境提出建言。熊秉荃博士也幫忙聯繫了幾位當地的督導者與受督者,請他們回答以下問題:督導者如何能夠啟發受督者?其中幾位同意讓我們把他們的回覆納入本書的首章裡。我們感謝他們的協助,並且希望本書在督導者與受督者一同工作時,能夠對督導者有所啟發。最後,王桂花小姐在她促成本書從最初的想法到最後發行的過程中,展現了無比的耐心、毅力與堅持。我們對於本書得到的關注,深感光榮,並且很高興能夠與亞洲的同仁們分享這本書。
【第一章】 督導基本綱領與實務集錦
雪若.史東(Cheryl L. Storm, Ph.D.)
湯瑪斯.陶德(Thomas C. Todd, Ph.D.)
有些人用收集紀念品(memorabilia)來記錄人生特殊的重要時刻,另一些人收集物品是則為了物品本身的美感,還有一些人的收集是基於個人的愛好興趣;本書是我們有關督導的想法與操作的集成。我們開始進行集結,乃是注意到我們的經驗和與許多執行督導的同事與受督者的經驗,和在文獻中所讀到的督導並不一致(Storm,Todd, Sprenkle & Morgan,2001)1。本書包括來自我們所訓練的督導者、一同工作的受督者,以及我們自身做為督導者與督導訓練者的經驗。我們邀請具有高度熱誠並且熟知系統性督導之各個面向的督導者一同加入,貢獻其經驗並整合現有文獻的研究結果。
我們從所收集的經驗中,揀選出一組指導綱要,作為編輯此書的架構,並將足以反映系統性督導例行運作的各個相關想法和實務工作彙集起來。在接下來的基本綱領探討中,我們對系統化督導定義的核心策重在關係、共同建構、多元觀點和脈絡的重要性。
督導是一種學習的關係
我們認為督導是,存在所有參與者的專業成長與個人成長的情境脈絡中,一種專業人員間的學習關係。一位期望被帶領的專業人員(所謂受督者[supervisee])進入與另一位專業人員(所謂督導者[supervisor])的一段關係。督導者提供他有關治療、督導、學習以及一般生活的知識與經驗。督導者從容地穿梭在與受督者共同建構的多重角色間,設法滿足受督者的需要,並在他們獲得實務經驗的過程中,聚焦在他們的學習與發展歷程(Ungar,2006)。督導者與受督者有一個共同的目標,也就是在確保提供給個案服務品質的同時,提升受督者的臨床與專業能力。這種關係是專業情境中關鍵訓練的一部分;督導者是導師、是評估者、也是專業社群的守門人。基於此關係本質以及共同建構的看法,我們的定義和系統性的觀點不謀而合。
我們所集結有關督導的基本綱領
基本綱領一:督導是一種擁有特定能力與認同的獨特努力
我們的第一個基本綱領是,督導是一種獨特的努力(endeavor),需要特定的能力以及一個新的專業認同。督導者雖然是執行督導工作,但卻極可能受引誘而透過受督者去進行治療,而不是進行督導。我們相信督導的任務是運用個人經驗來幫助受督者成為一位治療師,但要抗拒透過治療師來進行治療的誘惑。督導者應聚焦在受督者的學習,而非其自身所偏好的治療方式,如此則受督者得以成為他所可能成為的最佳治療師,而不是變成督導者的複製體。假如督導者受到引誘透過受督者來進行治療,卻不是著眼於受督者是來學習督導的思維的,那麼會產生一個危機,受督者會感覺自己是一個傀儡,督導者正在控制他/她的每一個動作,使其無法分辨是自己的臨床能力亦或是督導者的能力。
本書的各個章節將指出能使督導成為一種獨特的努力的各種能力。最後一章會特別聚焦在訓練成為督導者的歷程,包括如何戰勝透過受督者進行治療的誘惑,以及如何發展督導者的專業認同。
基本綱領二:強調督導關係是督導的核心
我們的第二個基本綱領是,督導的核心就是督導的關係。從美國與加拿大受督者的回應中指出,他們渴望一個整體而言支持、溫暖、鼓勵的督導關係(Anderson,Schlossberg, & Rigazio-DiGilio, 2000; White & Russell,1995)。可以增強這個關係的特質包括同理地傾聽、真誠的回應、並傳達幽默與樂觀。被督導者所描述他們的最佳經驗,不外乎督導者接受其失誤、以開放態度接受回饋、鼓勵新的想法與技巧、給予直接的回饋與提供一個概念性的架構來了解個案(Anderson,et al.,2000)。當督導關係是正面的,受督者可以信任其督導者,並可安心透露其弱點、不確定感以及錯誤,能夠討論其個人事件、並大膽實驗新的臨床想法與策略。2一位來自美國的受督者如此描述她的督導者「……風趣、務實、放鬆、就是很真實……她對於治療式接觸的深刻本質之理解能力、以及把它常態化的能力,給了我勇氣,使我能深度探索我與個案一同工作的經驗,不僅是從一個治療師的觀點,甚或更為重要的,從一個人的觀點切入。」在這樣的關係中,督導者與受督者有能力化解任何衝突與誤解。相對地,受督者描述他們最糟的經驗,就是當督導者強調他們的缺失、無法接受不同觀點、鼓勵不假思索地仿效,以及權威式的督導。(Anderson,et al., 2000)
有些受督者偏好以一種善意的方式,或在一個彼此合作的關係中,接受觀念與技巧上的指導(Anderson, et al., 2000, Prouty, Thomas,Johnson, & Long,2001),另一些人想要的是一個專家式、階級式(hirarchical)的督導者。有人把督導關係看作是一個連續面向,從強調支持、相互回應與安全感的「合作性督導」(collaborativesupervisors)這一端,到強調專業、技術性/指導性的帶領與尊重的「指導性督導」(directive supervisors)那一端(Morgan &Sprenkle,2007)。一位美國的受督者這麼描述她的督導者:「他是那種督導者,總是蹲在戰壕裡談著個案。他從不會居高臨下地坐在椅背上下令。」這位受督者似乎感覺她的督導者所提供的技巧與觀念的引導,正是她所要的督導。許多督導者傾向於這個連續體的一端,但會隨著情境與關係需要、或受督者的需求而有所調整。這位來自美國的受督者所描述的督導者似乎正掌握了何時該指點方向,何時該採取合作模式。「她供應我專家知識、臨床指導、幽默以及智慧。她給我一個安全的地方來談我『未經檢驗』的工作。當我的生命經驗撼動了我所相信的我是誰、以及我以為我知道的事,她穩住專業框架,使我能藉以探究我的臨床工作是受到了怎樣的衝擊。」
本書的每一章節幾乎都圍繞著督導關係的主題。第一部分談到督導關係是如何在教育、機構或私人合約等不同脈絡下有其獨特的演變。在第一部分的第三章中,我們探討了當中國文化相關的想法與價值有其自行定義的督導,並決定了其督導的實務工作,西方督導觀念的跨文化遞移性亦隨之而改變。這是唯一的一章特別為中文譯文寫就。同樣在第一部分,倫理章節的案例也呈現出,要達到在實務工作上符合倫理目標,一個堅實的督導關係是何等重要。在第二部分,將闡明不同督導的理念,會帶動某種特定的關係,不論督導是教練、教導或是導師。第三部分將著眼於督導關係中的權力議題,以及處理常見問題的方法。在第四部分中,顯而易見地,督導關係緊密時,比較容易採用各種不同督導介入方式,並處理進行考評時所面臨的挑戰。最後這部分強調了督導關係在督導者訓練所佔的核心地位。
基本綱領三:督導與治療之間有著一種同型性的關係,儘管兩者間存在著重要差異
我們第三個基本綱領是,督導與治療是具有同型性(isomorphic)的,雖然兩者也在許多重要的方面有所差異。同型性指的是治療與督導間的平行關係(White &Russell, 1995),也可以指涉治療師與個案在治療關係中的動力,是怎樣複製了受督者與督導者在督導關係的動力的一個過程。薛耀庭(Hsueh YaoTing,2008)敘述自己做為受督者與督導者的經驗,闡述同型性的想法。他相信……「除了基本所需的知識,我認為『情緒』是治療師和個案最要緊的因素。」他的督導曾說了這麼一段話而激勵了他:「急什麼?何不深呼吸一下,然後告訴我你現在的感覺是什麼?」他繼續說,「我想在她真實且活生生地回應之後,我學到了真正放緩我的腳步去感覺,而不是去想!做為一個督導者,我激發受督者的方式,是去分享我對於他們在每一次治療所作的回應的感受。」從當中可以看見其信念,他認為重要的是要聚焦在治療與督導底下潛在的情緒。
儘管如此,督導和治療並非相同的過程,過度強調兩者的同形性將會失焦,模糊了督導與治療間的重要差異。舉例來說,治療所強調的是解決心理健康上的議題,以滿足個案,但是個案不必然得去完全了解是什麼因素造成了問題解決。相對地,督導所強調的是學習特定能力,這些能力是在心理治療社群中被認為至關重要的,因此受督者是否了解他們學到了什麼就變得相當重要,如此他們才能在面對個案時運用所學。我們鼓勵督導者在督導過程中去看他們治療的模式會如何引導他們督導,同時並注意檢驗治療與督導兩者的相似性,並且留意使用自己的模式作為指引可能造成的侷限(Storm& Heath, 1991, Storm, McDowell, & Long, 2003, Storm et al., 2001)。
在第一部分,治療與督導間關係動力的彼此複製,在機構一章中顯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則深入探究督導與治療本質上的同型性,以及其根本差異。最後一章探討採用個人治療模式作為一開始的藍圖,來發展督導者的督導哲學。
【第二章】 倫理議題:如何拿捏分寸?
英格褒.霍格(Ingeborg E. Haug, D.Min.)
雪若.史東(Cheryl L. Storm, Ph.D.)
瑞吉娜.摩絲向她的督導者梅蘭妮.戴維斯描述一個婚姻治療的個案。她談到機構裡的一位同事正在治療這對夫妻的某位家族成員,但這位同事卻未經她同意就查閱了這對夫妻的檔案。梅蘭妮開始擔心這是不是會危害到這對夫妻和這位家族成員的保密權利,她詢問有關給予個案保密權利的承諾,瑞吉娜遲疑地回答說,最初當這對夫婦問及他們的家族成員是否會看到有關他們治療的資料,她的確向他們保證這會被列為機密;她也解釋道,機構裡的治療師去查閱也在機構中治療的家庭成員檔案,是常見的慣例。梅蘭妮不明白瑞吉娜和她的同事怎能無視於給予個案的承諾,似乎不因交換資訊而感到不安。因為如果是她的同事未經她的同意就去查閱個案的檔案,她應該會有強烈的反應,所以她反省了她們反應上的差異。她要如何提醒受她督導的治療師注意自己在倫理上應負的責任,應該對個案誠實,並維護他們的隱私權和保密權呢?因為該機構裡的督導者似乎也不認為共用檔案有什麼問題,於是梅蘭妮更進一步探究了自己的反應。個案被保證他們的治療紀錄會被列為機密,但此項保證卻被漠視了,梅蘭妮對這件事的可能影響感到不安。
梅蘭妮細想,若鼓勵瑞吉娜去質疑她同事的舉動以及機構的政策,可能帶來什麼影響,尤其還要考量到這發生在瑞吉娜第一份專業工作剛開始的幾個月內。此外,梅蘭妮也在思考,她要問什麼樣的問題才能協助受她督導的治療師認知到這種情況的複雜性,也想到可能在無意間對個案造成的負面後果,並採取其他應對方式。她希望這種督導性的探索可以對擴展瑞吉娜的倫理思考和覺察有所助益。但更重要的是,她反問自己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步驟,才能確保她扮演好倫理上負責任的督導者。如果違反保密原則的情況發生了,她的督導責任為何呢?因為梅蘭妮不太有機會接觸其他督導者或同儕團導去討論她的難題,她的處境實在很為難。
在督導中常會遇到上述的情況。當治療師在討論個案時,督導會細聽其中是否傳達出倫理問題的警訊。有時候,治療師會向督導提出明確的倫理困境,例如詢問該不該接受個案贈予的禮物。或在其他的狀況中,督導會發現他們自己身陷督導本身的倫理窘境中,例如,當受督者不規律地前來督導時,該督導者仍有責任給予即時且充分的督導(Falender& Shafranske,2007)。在這幾種情境底下,全都需要督導者額外考量到督導中的倫理責任,才能幫助受督者成為系統取向治療師,在執業時能遵守多重專業領域社群共同的倫理守則。
督導者的倫理責任
督導和督導者在協助新手治療師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要幫助他們成為稱職且可靠的臨床工作者。督導是一種多層次的過程,督導者要注意受督者面對個案時所展現的臨床技術和倫理行為,同樣地也要注意督導者─受督者間,關係上及倫理上同質異形的議題。此外,任何與系統取向的治療師和督導者都會留意並區辨治療與督導關係交互影響的背景因素,他們也會注意治療介入或督導回饋可能產生的系統性影響。
督導有助於確保個案獲得有效的臨床治療及符合倫理的服務,促進受督者的成長及技術的發展,並同時維護系統取向治療師的聲譽及公眾的利益。無論有沒有效果,督導者會對個案和受督者產生長遠的影響,對其他利害關係人亦然,包括社會大眾、治療師社群,以及各種認同系統取向療法的專業領域(Barnett,2007)。專業倫理將系統取向治療師所信仰的價值和態度轉化成治療室裡的行動,造福所有相關的人,因此每一次的督導會面和每一次的治療都必須符合倫理作法。
為了履行倫理責任,督導者首先要學習必需的知識、技巧、訓練,以指導受督者學會能勝任臨床工作的能力並合乎倫理的做法(Falender & Shafranske,2007)。督導技巧並非僅因擁有資深臨床經驗而自然產生,督導者必須接受特定的訓練,如此他們才能建立有效的督導關係,並在臨床、專業、倫理疑義出現時,可以有技巧地去處理,這樣一來,受督者便可以整合在督導中得到的回饋並發展成為系統取向治療師。就像治療師在與個案進行合乎倫理的互動時,必須注意使用他們的角色中所隱含的權力和影響力,督導者也以相同的方式小心處理每段督導關係本身就存在的權力關係。因此督導者會維持著適當的專業界限,並創造出尊重又合作的氛圍供受督者學習。督導者必須言行一致地示範終身學習及持續性同儕督導的重要性。定期針對督導者所提供的督導進行諮詢(所謂的督導引導[supervisionmentoring]),是督導者開始了解自己的盲點及持續增強知識與技巧的重要途徑。致力於系統取向治療的美國婚姻與家族治療學會就是一個好例子,他們要求督導者在被認證前要完成特定的知識課程及督導實務,並且要接受繼續教育才能維持其督導者身分。
督導者的倫理責任來自數個來源,包括基於各種專業準則中所傳達的專業價值所訂的倫理指引、當地專業社群的督導工作準則、法令規章,以及系統取向督導文獻所提倡的最佳做法。合乎倫理的督導也會考慮到督導者和受督者個人的價值觀,並會注意到更廣泛的文化背景,尤其是當處在督導者、受督者、個案的背景迥然不同的多元情境時,以及督導者和受督者同時有不同的專業認同時。以下幾小節將論述一般公認督導者應負的倫理責任,依據的有文獻回顧、心理健康專業倫理(Storm,2002; Armour & Haug, 2002)、對婚姻及家族治療師倫理規範的詮譯(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and Family Therapy [AAMFT],2001,這是系統取向治療師目前最主要的專業倫理守則),以及諮商師、心理師、社工師的倫理規範(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ACA], 2005;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 2002, National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 2008)。
對個案負責
受訓中或較資淺的專業人員需要有練習的機會,一般個案能接受這些人員受督下的服務(ACA,2005),如此一來他們才能成為完全合格而且具臨床經驗的系統取向治療師。因此督導者的首要任務是要藉由維護並支持個案的福祉、權利、最大利益,讓治療達到最佳效果。系統取向督導者及治療師不僅要考量到個案本身的福祉,也要考慮到他們所屬的家庭或人際網絡的健康狀態。督導者基於法律和倫理上都有責任要確保個案被充分告知,得到足夠、適當的照顧(Barnett,2007),他們的隱私會被保護,且自尊和自主權都受到保障。當受督者的技巧及倫理行為表現已低於最低標準,而且個案也有可能受到傷害時,此時督導者要立即進行矯正,或者在極端的狀況時,要提議停止受督者的訓練,或採取行動讓受督者不再繼續執業(Russel,DuPree, Beggs, Peterson & Anderson,2007),督導者藉此擔任守門員的角色,也維護個案的福祉。此外,督導者也要確保受督者確實地告知個案他們所持有的認證,以及他們正在接受的督導,包括督導者的姓名和資歷都需要告知。公開透明的說明,以及積極主動進行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措施和程序,都能盡可能地讓個案做出有依據的決定,也對他們所要求的專業服務有信心(Wilcoxon,Remley Jr., Gladding & Huber, 2007)。
對受督者負責
督導者協助受督者「發展知識、技巧、態度,這些被認為是構成『良好治療』的要素」(Lichtenberg, 2007, p.275)。首先,在建立督導關係之前,督導者要先評估未來的受督者其理論、臨床以及倫理的知識,還有從事臨床執業的能力及其準備就緒程度(AAMFT,2007),並要主動積極地點出任何明顯的不足之處。第二點,一旦他們同意對某受督者進行督導,督導者要讓受督者可以和他們聯繫,並要提供適時且足夠的督導,如此受督者才能獲得所需程度的支持和指導,尤其是在一些緊急狀況發生時。第三點,他們協助受督者誠實且明確地向個案、其他專業人員、整個社會展現他們的能力(也就是他們的認證、訓練、經驗、技巧)。第四點,他們在督導中及受督者提供的治療中特別注意出現的多元議題(Barnett,2007)。督導者和受督者一起探討某種特定跨文化的互動中權力所產生的作用(Allen,2007),並了解同一文化中及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性、相似處、變異性,如此一來受督者才能提供適合該文化的治療,督導者也能提供有文化依據的督導。最後,隨著督導關係的進展,督導者嚴守他們守門員的身分,給予適時、詳盡的回饋和評量。督導者要建立一套可以處理臨床緊急狀況的程序、解決專業上或個人的困難,並採取主動積極的措施以解決督導中出現的分歧。身為守門員,督導者在評量受督者時要直接,縱使導致督導關係變得尷尬也一樣。如果受督者的表現無法達到該有的水準,或者因為個人的因素面臨執業上的困難,督導應該採取特定的補救方式,包括受督者接受個人治療和其他方法(Russellet al., 2007)。
就像知情同意原則一樣,督導者要告訴受督者他們偏愛的督導和治療模式,以及督導情境的本質(Thomas,2007),包括相關的策略和程序,根據這些資訊,受督者可以去選擇符合其偏愛的概念、執業方式、價值觀的督導者。督導者不能因為個人的偏袒或偏見而歧視某些治療師且拒絕提供督導。督導者應該要尊重受督者的獨特性、尊嚴以及擁有不同價值觀、態度、信念的權利,他們應該要能夠瞭解並有足夠的敏感度去覺察多元文化的影響(如種族、文化、性別、宗教等等),包括影響他們與受督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受督者的臨床關係(Allen,2007)。
雖然很多人不鼓勵督導者和受督者建立多重關係,但是多重關係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而且多數的督導者總會在某些時候遇到這種狀況(Gottlieb, Robinson &Youngren,2007),有時受督者和督導者簽約並直接付錢給督導者,這樣便同時有督導及財務上的關係。針對這些重疊的角色做好主動、清楚劃分界限的措施可帶來安全感、可預測性以及信任,這是有效督導的基礎(Haug,1993引用於Cottone,2005)。置身於多重關係的督導者要設法將個案及受督者的利益放到最大,而對他們可能的剝削減到最低。督導者和/或受督者有時同時身兼多種專業身分,像是牧師和治療師或督導者,此時小心謹慎地處理界限的議題就特別重要(Haug,1999)。大多數督導者都同意有些多重關係是禁止的,包括與受督者有性關係(AAMFT, 2001, ACA, 2005, APA,2002),或者督導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親近的朋友,這些都有可能造成督導者和受督者的判斷受影響,也會讓督導的範圍和效力受限。
督導通常會觸及到受督者個人所經歷的困難和障礙,這些問題本質上有可能是情境造成且暫時的,也有可能是廣泛且久遠的。在督導中所收集到的資訊,無論是有關受督者的專業或個人生活,大致上都是被保密的,除非在遇到一些特殊狀況,通常包括當(一)督導是訓練課程的一部分,而授課老師和督導者會互相諮詢,(二)受督者反映說個案或他們自己有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或(三)法律中所明確規定對保密原則的限制。除此之外在其他狀況下,督導者需要請受督者簽署一份書面的請求才能透露任何資訊。
對公眾及專業社群負責
督導者身為最引人注目的代表,要為系統取向療法、治療師和其專業社群維護他們的聲譽以及公眾對他們的信賴,他們要確保下一代的系統取向治療師充分準備且在專業上可以給予個案高品質的照護,並且成為社會化的專業人員,可以將他們的專業好好地介紹給普羅大眾了解。多數的督導者因需評量受督者的能力,因此視自己為專業上的守門員(Russellet al., 2007),督導們知道自我能力與限度,他們會持續讓自己了解這個領域的發展,也確保會尋求諮詢及進一步的訓練(Barnett,2007)。最近一個創新發展的例子是共通因子督導法(common-factorssupervision),這種方法認為一項服務是否有效、合乎倫理的首要參考標準,是要評量該治療和督導中呈現出共通因子(commonfactors)的數量和程度(Morgan and Sprenkle,2007)。督導者如果定期追蹤知識的最新發展,並向受督者和同事徵詢回饋意見,他們較能夠提供合乎倫理、令人滿意的督導,也能增強公眾對系統取向治療師的信任。
【第十四章】 督導過程中所遭遇的困難:受督者的觀點
湯瑪斯.陶德(Thomas C. Todd, Ph.D.)
這本書主要是為督導者而寫,因此涵蓋了各種建議,以防止在督導過程中發生困難,例如,與受督者訂定明確的督導約定、詳細紀錄督導的過程、定期評估督導歷程本身,與督導者雙方持續地給予彼此回饋等等。本章將處理兩個層面的議題,首先,可預期地,在督導過程中總有些時候,即使有上面所提到的這些基本督導機制,仍然可能出現一些困難的狀況,妨害了有效督導關係的產生,而這些困難有時候還頗難以解決。本章所要討論的第二個議題比較隱微,至少對筆者來說是如此。有點讓我感到訝異的是,當我與一群學生/受督者談到這本計畫中的督導用書時,在我們的討論中特別突顯的一點,是學生們對於先前所提到的正規督導機制是否能夠保護到受督者,多持保留且懷疑的態度。對於這些保護機制的某些部分,他們不太有信心,對於有些部分他們甚至覺得如果真的啟用了,對於受督者的傷害甚至比對督導者還大。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要幫助督導者設身處地了解受督者的立場,尤其是當督導關係具有某些風險,或是雙方的權力位階差距很大的時候,例如當受督者是學生、下屬時。我將討論的主題包括:如何增強合乎規範的督導機制、如何知道這個機制依然可靠、值得信賴,以及如何消除受督者的疑慮,讓他們覺得這個督導的歷程沒有偏離正軌、傷害到受督者。
在檢視晚近對於督導和督導關係的研究之前,我們可以打個比喻,生動地呈現受督者對於「督導可能造成傷害」這層疑慮。一個極佳的比方,是拿心理治療個案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來做例子。葛曼和尼斯肯(Gurmanand Kniskern,1978)是最早探討這個議題的研究者,他們提出一個在婚姻家族治療之督導當中,督導關係造成負面影響的範例。把這個範例轉換到督導情境裡,他們描繪出以下這個案例:
有位督導者對於處理督導關係的技巧很差,他在督導開始沒多久,就直截了當地攻擊受督者的防衛機轉,而且未能指正受督者進行心理治療時的不良模式,同時,所提供的督導缺乏清楚結構,無法給予受督者所需的支持。當受督者是新手,或是很容易焦慮緊張時,這樣的督導風格所造成的傷害更大(Gurman& Kniskern, 1978, p. 14)。
在上面葛曼與尼斯肯所設想的情節當中沒有提及的一個要素,就是當督導關係是非自願性的時候,往往會大大提高同時危及督導本身以及受督者之心理治療的風險。因為此時督導者有評估受督者的職責,在這種情形下,受督者有面對負面評估之嚴重後果的可能性,此時多數的受督者會認為,意圖終止督導關係會帶來不利自己的後果,所以他們通常會試著忍耐,而非企圖離開這個督導關係,或是公開指出問題。
多數的督導者,通常都會關切督導本身的品質和對受督者的影響力─如何能夠提供更適切合用的督導?如何能夠更深入地影響受督者,以及受督者所進行的心理治療?如何處理督導關係中的阻抗現象?相對地,和受督者討論時,卻發現受督者所關心的通常反而是比較基本的事。雖然受督者也會關心督導的品質,一般而言,他們往往更關注督導關係的基本約定受到漠視(例如,督導者無法按時提供督導)、被歧視(例如,性騷擾),以及督導毫無幫助、甚至貶低受督者。即使是在這種相當極端的情況下,受督者常常仍沒有意願採取行動,尤其是當他們覺得可能因此而蒙受極大損失,以及覺得即使提出申訴也於事無補、毫無改善督導品質之機會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