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
所谓自愿原则,是不是患者不想住院,就可以不住呢?对此,唐宏宇解释说:“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能去自愿的,有一部分患者依照法律的要求可以非自愿的住院治疗的。”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非自愿住院”。一是“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是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自由住院需获医生同意
但是,自愿原则不等于自由住院。唐宏宇说:“自愿住院是一个大原则,但是它也要符合医学判断的标准。比如你得了感冒,医生判断说你这个感冒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不能够说强行逼着医生说我一定要住院,这也不行。如果医生判断你这个疾病可以在门诊治疗,用不着住院,你不能够强迫医生说我要自愿住院,这是挤占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对别的急需住院的患者是不公平的。”
出院也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对于自愿住院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这也被视为防止“被精神病”的一个后续关口。对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出院需达到一定的条件。
唐宏宇说,对于非自愿住院的患者,法律规定分为两个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是因为伤害自己了,自伤、自杀的行为,出院是由监护人做决定。对于因为危害他人的行为,而予以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地对他进行评估。什么时候认为他可以出院了,就必须立即通知他的监护人,来替他办理出院手续。同时还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接患者,有能力自己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一条规定,也是从制度设计上面去防止被精神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