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與歷史脈絡的理解,所帶來的系列影響。
結語
權力關係中,權力較大的一方往往享有較大的利益與自由,因而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及自我要求,制訂法案的人相對於受限於法案的人、受法案保護的人相對於被法案排除的人、制訂機構規範的人相對於被制度規範的人、管理機構的人相對於被機構管理的人、負責評量的人相對於被評量的人、做研究的人相對於被研究的人、督導人的人相對於被人督導的人等等,權力位階清楚明確地存在於諮商領域中的各個位置,被默許被認可也被眾人共同維繫著,如果我們繼續容許制度對人的各種負面影響,則在制度中享有較高權力優勢的督導、督導制度制訂者、法案制訂人、諮商教育提供者等等,就需要承擔更大的自我反省與自我批判責任,為相對弱勢且少有發聲機會的權力下位者,塑造更值得維繫的對待關係。(2003 年7 月8 日收件,作者為銘傳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