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的探讨范围,基本上始于知后同意而止于结束(termination)或转介(referral)。在许多的谘商机构有限制单一当事人谘商次数的政策,在此等情况下,起于谘商一开始,当事人即应被告知同意有此种规定,若当事人认为其想接受较长期的治疗,则当事人有全被加以转介(Corey et al, 1993)。事实上,在谘商过程进行之中,当谘商员判定谘商关系不再具有生产性或者其无法再协助当事人时,谘商关系必须立即加以终结,而实务人员有义务知晓转介的资源并建议合适的选择。若当事人拒绝此等建议,则谘商员不必在持续此一关系(DePauw, 1988)。对专业人员而言,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以及了解在接案过程当中,因专业训练所限或个人因素干扰了有效的工作关系时,去转介当事人给其它专业人员是非常重要的(Corey et al, 1993)。此外,基于谘商的效能即当事人福祉的考虑,当有前文所述之双重关系的情况发生,谘商员亦须将当事人加以转介(牛格正,民80;Corey et al, 1993;Keith-Spiegel & Koocher, 1985;Van Hoose & Kottler, 1985)。上述的转介要求在专业伦理守则中均有载明(中国辅导学会,民78,贰,六,伍,四、五;AACD, 1988, A, 7, B, 12、13、14;APA, 1990, 2, f, 6, a, 7, d),谘商人员应保持敏觉,了解个人专业能力之所限,并避免涉及双重关系。一旦在谘商过程中发现有此等情况产生,立即终止谘商关系并加以转介,应是最佳的抉择。
谘商关系的结束,除了转介的情况之外,尚包括助人过程目标的达成,籍情境或动机的改变或无法在有进展等(Hutchins&Cole,1992)。在理想的情况下,结束的发生应是在当事人与治疗者遵守其契约上约定,回顾目标的完成并共同同意去终止正式的协助过程。但实际上,当事人或治疗者皆可能终止此一过程,竹管是基于好的或坏的理由,当事人可能因为觉得子得到所需(尽管助人者并不同意),或者仅是不愿去执行有意义的改变所要求的工作,而想终止协助过程;同样地,助人者可能觉得工作已做完(尽管当事人可能并不同意),或者因为其不喜欢当事人而想摆脱他们(Egan,1990),此等的情况的结果皆可能有未成熟终结(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