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参考,论里的考虑本就是衡量专业的重要尺度。对伦理问题的重视与关切,在积极层面,则可避免不必要且去杀伤力的伦理申诉与法律诉讼(王智弘,民84)。因此,不管是基于积极层面或消极层面,都需要我们在伦理问题上更佳的关切与重视,以便此一谘商专业能够持续的生存与发展。
最后,本文拟就前文之文献探讨语文析中加以统整,而针对过内之现况提出有助于增进谘商伦理实务的可行建议与努力方向。
一、在公共政策方面:
1.应促使立法部门研拟并通过将接受谘商专业服务之当事人纳入沟通特权之涵盖范围内,而得享有较明确应被保密之法律保障。
2.应促使教育与卫生部门研究确立谘商证照标准并设立专责组织,以推动证照之核发与更新制度,为确保谘商专业之服务质量提供有限环境。
二、在专业学会方面:
1.应设立专责之「伦理委员会」以从事伦理守则之修订,受理伦理申诉案件,并每年发表伦理状况之报告。
2.应持续从事「伦理守则」之修定工作,并明定伦理申诉之程序。
3. 应出版谘商伦理守则之案例选辑(casebook)和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处理手册(manual or handbook),前者可说明伦理守则在实务工作上之实际应用与相关考虑,后者可提供实务工作者在面临伦理与法律问题时,应考虑之伦理与法律规定,并能采取适当之处理步骤因应程序。
4.应设立专责之「公关委员会」以持续推动立法、证照制度及其它公共政策之促进事项。
三、在谘商员教育机构方面:
1.不同层级教育均应开设「谘商伦理」课程,列为必修科目并强调其比重,内容则应涵盖专业定向,伦理规范、法律规定,道德判断,伦理实务和案例研讨等重点。
2.应定期举办「谘商伦理」工作访或研讨会已停生伦理意识与研究水并提供实务机构人员之训练与进修机会。
四、在谘商员实务机构方面:
1.应将「谘商伦理」课程,列为职前训练内容,并强调其重要性。
2.应持续举办「谘商伦理」之在职训练与案例讨论,以提高谘商员对伦理问题之敏感性与判断力,并熟悉相关之伦理与法律规定及较佳之处理程序。
3.应确立机构之专业与伦理立场和适用之伦理规范,受用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