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它们呢?有些谘商员可能可望学习新技术视之犹如耍把戏,其它人则可能会因不知该使用何种技术而感到焦虑,于是在谘商情境中一样又一样的尝试错误。Corey等人(1993)认为,谘商员在使用特定的处理方法时应有其理论基础,他们并且对过分依赖技术的做法是否对当事人有益感到质疑。更何况因为谘商技术的使用而引发的控告案件早已时有所闻(Kitchener,1980a),因此,虽有学者认为「无伤害有时可能即意谓着无心理治疗」(do no harm sometimes mean do no psychotherapy)(Gibert ,1992,p. 696),言下之意,有「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感慨;但是基于对当事人福祉的考虑,在谘商过程中对谘商技术的选用应在伦理和法律层面加以斟酌损益而作审慎的考虑。
六、转介或结束的伦理问题
谘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的探讨范围,基本上始于知后同意而止于结束(termination)或转介(referral)。在许多的谘商机构有限制单一当事人谘商次数的政策,在此等情况下,起于谘商一开始,当事人即应被告知同意有此种规定,若当事人认为其想接受较长期的治疗,则当事人有全被加以转介(Coreyetal,1993)。事实上,在谘商过程进行之中,当谘商员判定谘商关系不再具有生产性或者其无法再协助当事人时,谘商关系必须立即加以终结,而实务人员有义务知晓转介的资源并建议合适的选择。若当事人拒绝此等建议,则谘商员不必在持续此一关系(DePauw,1988)。对专业人员而言,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以及了解在接案过程当中,因专业训练所限或个人因素干扰了有效的工作关系时,去转介当事人给其它专业人员是非常重要的(Coreyetal,1993)。此外,基于谘商的效能即当事人福祉的考虑,当有前文所述之双重关系的情况发生,谘商员亦须将当事人加以转介(牛格正,民80;Coreyetal,1993;Keith-Spiegel&Koocher,1985;VanHoose&Kottler,1985)。上述的转介要求在专业伦理守则中均有载明(中国辅导学会,民78,贰,六,伍,四、五;AACD,1988,A,7,B,12、13、14;APA,1990,2,f,6,a,7,d),谘商人员应保持敏觉,了解个人专业能力之所限,并避免涉及双重关系。一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