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指出,在治疗者与当事人之间发生性亲密街处的结果会造成对当事人负面的影响,此等伤害包括会增加当事人的焦虑、抑郁、罪恶感、空虚感、社交疏离、性的混乱、压抑的愤怒、失去自信与信任别人、认知上的功能不良、身心正方面的失常、药物滥用,甚至有自杀的危险(Bouhoutsos, Holroyd, Lerman, Forer & Greenberh,1983; Fedman- Summers & Jones, 1984;Stake & Oliver, 1991)等。由于此等治疗过程中性亲密的双重关系会带给当事人许多可能的伤害,Pope称之为治疗者对当事人的性虐待(sex abuse),并为文义正辞严的对一些似是而非。为此等行为粉饰的看法加以导正。Cloeman和Schaefer(1986)则描述此等行为会造成对案主包括心理(psychological)层面,内隐(covert)层面到外显(overt)层面的虐待。总而言之从历年的文献看来,对于治疗者谘商员与当事人之间发生性亲密关系的伦理问题,学者们相当的关切,并且对此等行为给予相当负面的评价,其对助人专业不良的影响,甚至包括了会导致专业保险费用的提高和负面的公共形象(Sell et al, 1986)等。因此,值得专业人员密切加以注意和警惕。至于可不可以与已结束谘商关系的「前」当事人有性亲密关系呢﹖Jorge Garcia特别指出这在美国谘商学会目前正在修订中的伦理标准新版本中是加以禁止的(Marino, 1995, April)。事实上,就美国谘商学会伦理委员会在其1994年9月份的会讯《今日谘商》(Counseling Today)上所提出来的(伦理守则与实务标准草案)(Proposed revision to 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and standards of practice)中的内容来看,为因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与伦理问题之日趋严重,其条问较诸以往版本更为明确细密和严格。由此可见,伦理要求有较趋严格的趋势,因此油性亲密行为而引发的双重关系问题,在伦理问题上的严重性实愈为凸显。
除性、亲密关系之外,另一经常发生的双重关系是师生或督导关系,根据Roberts,Murrell,Tomas与Claxton(1982)对美国南区谘商员教育与督导学会(SouthernAssociationforCounselorEducationandSupervision,SACES)所属的谘商教育人员所做的调查显示,有7.2%的人与其所督导的学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