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谘商过程中,另依需要加以注意和避免的伦理问题,即是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的问题,而此一问题已与保密问题并列成为美国谘商学会伦理委员会最常见的伦理申诉问题(Marino, 1995, April),相当引起谘商伦理学者之关切。由于当事人与谘商员的互动构成了一种「特定关系」(special relationship)(Arthur & Swanson, 1993, p. 5)。此唯一种专业而须单一的人际关系,不应与其它关系相混淆,若有其它的关系同时存在,谘商员与当事人之间无法维持此种特定专业单一的关系,即会产生双重关系的伦理问题。
所谓双重关系是指谘商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谘商以外的另一种关系,其种类包括亲属关系、友谊关系、社交关系、师生关系、督导关系、行政关系、评鉴关系、亲密关系与性关系等(牛格正,民80;民83;中国辅导学会,民78;王智弘,民82a,民82b;林家兴,民80;AACD,1998;APA,1990;Corey et al, 1993)。在此应注意的是,上述所列举的各种关系均包括在可能构成谘商关系外之另一种关系之列,但双重关系之种类不以此限,此外比如,商业往来关系或其它关系等,伦理强调的重点在于当有另一种关系存在时,可能会对谘商关系造成之干扰与影响,此等另一种关系的行程可能是在进入谘商过程之前或进入谘商过程之后发生,但不论是前者或后者都是不合专业伦理的,专业学会的伦理守则上皆有条文加以限制(中国辅导学会,民78,伍,一、四、五,拾贰、一;AACD,1988,A,8、9,B,13、14;APA,1990,6,a,7,d)。双重关系之所以为违反专业伦理之行为,主要的理由是会妨碍专业判断和有剥削当事人的危险(牛格正,民80;Corey et al,1993),可能构成利益的冲突,(Corey et al, 1993;Pope, Levenson, & Schover, 1979;Pope , Schover, & Levenson, 1980),而使治疗关系的专业性质受到扭曲,界线变的模糊(Corey et al, 1993),并造成了个人需求和专业需求的暧昧不明(Kurpius, Gibson, Lewis & Corbet, 1991)。如此将使谘商的关系与过程变的更为复杂,专业的谘商判断无法正常发挥,不但原先的谘商目标可能落空,当事人也可能未蒙具利,反受其害。
在所有双重关系中最受人瞩目的,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