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谘商专业人员在面对此等儿童虐待案件时,可能会因不熟悉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而不知所措。Pollack和Levy即认为,可能有些理由会造成有举发儿童虐待或忽略之义务的人并未去举发,其中包括会因而产生有关害怕、羞耻和同情的反向移情(counter transference)等(Stevens- Smith & Hughes, 1993)。Moore和Mckee则指出谘商员不愿去举发的原因有三:(一)不确定事件的真实性且担心告发后。会升高家庭压力;(二)很难区分虐待与管教;(三)不愿意破坏保密原则(刘姿吟,民81)。可见谘商员在面对此等儿童虐待问题时,心中有许多的挣扎与考虑。但是无论如何,Stevens-Smith和Hughes强调,谘商员必须要确实的去关心此一问题,才能够在当有儿童虐待情势发生时,之所回应予以举发以保护儿童。由于面对儿童虐待问题,谘商原有敏觉、举发和配合司法调查的责任(沈湘荣,民81)。特别是后者常涉及剥夺施虐父母之子女监护权之司法诉讼,常另谘商员望之却步。若在加上施虐的父母有暴力倾向,甚至为黑道份子,常会使学校谘商员面临语言的恐吓与暴力的威胁,更会使此等问题雪上加霜(彭宝莹,新竹地方法院观护人,私人通讯,民84年,3月29日)。因此,在面临此等儿童虐待问题,相关机构与人员之间的配合十分重要,谘商机构与专业人员皆应对此等问题有一套标准化的处理程序,以保障谘商员的安全,儿童福利当局应设有法定专业人员以协助处理此等事件,应代理出庭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产生。总而言之,谘商员在面对此等问题时,必须有伦理与法律上之警觉并熟悉处理的法律程序,通知所属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与治安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行动,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当事人的福祉,并合乎法律上赋予谘商员的责任与要求(王智弘,民84)。随着儿童虐待案件之益受关切与<儿童福利法>的订定,谘商员对此等儿童虐待问题应有更周详的了解,并熟悉相关的处理程序与伦理和法律规定,以能在面临此等问题时有较妥善之因应。
四、双重关系的伦理问题
在谘商过程中,另依需要加以注意和避免的伦理问题,即是双重关系(dualrelationship)的问题,而此一问题已与保密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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