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与预警责任相当类似的问题是举发(reporting)的伦理问题,随着儿童虐待案件的增加,以及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告发儿童虐待案件变成是谘商人员必须去面对的伦理与法律责任(牛格正,民80;沈湘荣,民81;刘姿吟,民81;Kottler & Brown, 1922)。以美国的情况为例,儿童被虐待或忽略的问题已成为全国性的危机事件,谘商员在从事家庭与婚姻谘商时更是要对此一问题特别加以关切(Stevens-Smith & Hughes, 1993)。当谘商员怀疑儿童可能已遭受了情绪上或生理上的伤害时,必须在24小时内项有关当局报告(Kottler & Brown, 1992)。在我国现行的<儿童福利法>第时八条亦有类似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并载明罚责,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缓(张知本,林纪东,民84, pp. 785~789)。只不过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所列文字为「知悉」而非「怀疑」,因此,适当的查证乃属必要(王智弘,民84)。虽然此等查证工作有时并不容易,生理上明显的外在伤害较易于查证,并可藉由医护人员之协助而取得明确之医学证据,心理上的伤害则须藉由谘商员之专业判断,与寻求小当事人生活中相关消息人士提供信息,以求确定。
当谘商专业人员在面对此等儿童虐待案件时,可能会因不熟悉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而不知所措。Pollack和Levy即认为,可能有些理由会造成有举发儿童虐待或忽略之义务的人并未去举发,其中包括会因而产生有关害怕、羞耻和同情的反向移情(countertransference)等(Stevens-Smith&Hughes,1993)。Moore和Mckee则指出谘商员不愿去举发的原因有三:(一)不确定事件的真实性且担心告发后。会升高家庭压力;(二)很难区分虐待与管教;(三)不愿意破坏保密原则(刘姿吟,民81)。可见谘商员在面对此等儿童虐待问题时,心中有许多的挣扎与考虑。但是无论如何,Stevens-Smith和Hughes强调,谘商员必须要确实的去关心此一问题,才能够在当有儿童虐待情势发生时,之所回应予以举发以保护儿童。由于面对儿童虐待问题,谘商原有敏觉、举发和配合司法调查的责任(沈湘荣,民81)。特别是后者常涉及剥夺施虐父母之子女监护权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