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判决Tarasoff案件之后,心理卫生专业确已认真关切此一案件,和后续有关「预警责任和保护」("duty to warn and protect”)判决的涵义,和专业人员本身在法院案件中的潜在法律责任(liability)(Herlihy & Sheeley, 1988, p. 203)。由于许多法院判决的结果而使心理卫生实务人员变的更加了解和关心其双重责任(double duty):要保护其它人免受潜在危险性案主的伤害,还要保护案主免受他们自己的伤害(Corey, 1991)。此等对伦理问题的关切实在是身受Tarasoff案件的持续影响,(Knapp & VandeCree, 1982)。Herlihy 和 Sheeley指出,在1947年受到1984年间因当事人暴力攻击事件而起诉谘商员的案件中,在Tarasoff案件发生之前有18件,其中谘商员胜诉的有13件(约占72.2%);知后有32件,谘商员胜诉的有12件(约占37.5%)。前后比较显然在谘商员胜诉的比率上有显著的下降。可见Tarasoff案件的边际效应影响了往后的法律诉讼(林素妃,民81)。法律对谘商员于景责任的要求趋向于严格,值得令人注意。虽然美国的法院判例不一定适用于我国,但对谘商专业人员而言,却是一种借镜(牛格正,民80)。由于国内上未发生类似案件,应记取美国教训而思虑预防与因应之道。
Gross和Robinson(1987)认为,在了解保密和预警责任时,个人必须同时考虑这些原则的伦理上以及法律上的解释。再Tarasoff控告加州大学评议委员会(BoardofRegentsoftheUniversityofCalifornia)的判决中,法院宣布了期盼定的基本指导原则:「支持保护患者和心理治疗师间沟通的保密特质之公共政策,在面临揭露内容对他人之避免危难是达到绝对必要的程度时,则必须让步。当公共的危险开始发生,则保护的特权立时结束。」("Thepublicpolicyfavoringprotectionoftheconfidentialcharacterofpatientpsychotherapistcommunicationmustyieldtotheextenttowhichdisclosureisessentialtoavertdangertoothers.Theprotectiveprivilegeendswherethepublicperilbegins.")(引自王智弘,民82b,p.227)。再专业伦理守则上对预警责任一有明文加以阐明(中国辅导学会,民76,参,六,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