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责任(the duty to warn)可说是一项和保密相关的伦理概念(Gross & Robinson,1987)。但经常是两相对立的伦理考虑,因此,要在这两项伦理原则之间求取一个平衡点可事件煞费周章的事(Sheeley & Herlihy, 1989)。长形成伦理上的两难课题。Gehring(1982)在解释预警责任的概念时表示:「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强要一个人去控制另一个人的行为,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当一个人与另一个行为需要被加以控制的人,或者与此种行为的可能受害者,有一特定的关系时,法律强制要求去警告此邓可能的受害者,而此种预警责任对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格外重要,因为他们一般是与其案主有着特别的关系。」(pp. 209-210)。所以,由于身处于特定的专业关系之中,谘商员自然要对预警责任加以格外的关切,特别是要考虑法律上对预警责任的立场与其对专业人权的要求(王智弘,民84)。因为预警责任的疏忽,常导致法律的控诉。
自从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判决Tarasoff案件之后,心理卫生专业确已认真关切此一案件,和后续有关「预警责任和保护」("dutytowarnandprotect”)判决的涵义,和专业人员本身在法院案件中的潜在法律责任(liability)(Herlihy&Sheeley,1988,p.203)。由于许多法院判决的结果而使心理卫生实务人员变的更加了解和关心其双重责任(doubleduty):要保护其它人免受潜在危险性案主的伤害,还要保护案主免受他们自己的伤害(Corey,1991)。此等对伦理问题的关切实在是身受Tarasoff案件的持续影响,(Knapp&VandeCree,1982)。Herlihy和Sheeley指出,在1947年受到1984年间因当事人暴力攻击事件而起诉谘商员的案件中,在Tarasoff案件发生之前有18件,其中谘商员胜诉的有13件(约占72.2%);知后有32件,谘商员胜诉的有12件(约占37.5%)。前后比较显然在谘商员胜诉的比率上有显著的下降。可见Tarasoff案件的边际效应影响了往后的法律诉讼(林素妃,民81)。法律对谘商员于景责任的要求趋向于严格,值得令人注意。虽然美国的法院判例不一定适用于我国,但对谘商专业人员而言,却是一种借镜(牛格正,民80)。由于国内上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