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有关知后同意的程序的实施方式,一般而言,以口头方式为之虽无不可。但最好以签署契约,发表专业声明等书面文字加以载明的方式实施较为妥当(牛格正,民80;Huber & Baruth, 1987)。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谘商的方法及过程,谘商的次数和时间,终止或修订契约的规定,谘商内容保密的程度等,乃至进一步有关谘商员的专业资格与经验,谘商过程中相关的伦理、专业及法律责任,收费标准,需要当事人同意运用其数据的情况,谘商过程或技术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等,亦应视实际情况需要在契约上加以记载,契约应在当事人详细阅读与理解后加以签名认可并注名日期,已完成知后同意程序。至于专业声明则在澄清此一专业之服务性质及专业角色,内容可包含谘商机构的服务特色与限制、谘商员的专业能力、谘商过程的细节,谘商的期限与收费状况、和当事人的权益等。
虽然知后同意的传达或许不可能尽善尽美,因为人类之前完全的沟通是不可能达成的(Baumrind, 1985),误解不免会产生。Drew 和Hardman(1985) 也认为知后同意本身似乎是一个相当简单的概念,但其复杂性则与时俱移而益加突显。因此,对谘商专业人员而言,知后同意程序的实施似乎不易面面俱到,在谘商段落时间有限,要达成协助当事人的咨询目标,又要兼顾知后同意程序的执行,确实会倍感吃力。但是基于尊重当事人权益与伦理、法律上的考虑,此一过程实不可缺少。更何况其亦有积极的功能;此一过程有助于增进治疗的关系与同盟,增进当事人对未来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上的认知准备(Jenson, et al, 1989),并促使当事人成为主动的参与者(Corey et al, 1993)。由此等观点而言,知后同意除可避免当事人的不舒服及法律控告外,亦可积极的看待其对谘商过程之正向功能,当事人除了会在其中感觉受到尊重,权益受到保障,而有助于建立良好和信任的谘商关系之外,知后同意的过程亦形同当事人明确声明主动参与谘商过程的一种宣告过程。当事人和谘商员经此过程而共同决定去面临谘商过程中随后将智的挑战与考验。
二、保密、隐私权与沟通特权的伦理问题
在知后同意的程序之后,其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