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的伦理问题是保密(confidentiality)的问题,保密是要求谘商员不可将与当事人在私密性互动中所得的讯息,透露给他人知道的一种专业职责及伦理与法律责任(Arthur & Swanson, 1993; Sheeley & Herlihy, 1989),其可说是谘商互信关系的基础(牛格正,民80)。是重要的伦理课题,也是贷给谘商员最多困难的伦理问题,更是谘商员最长为犯的伦理非行(ACA Ethics Comittee, 1992; Bond, 1993; Pope & Vetter, 1992)。就台湾的情况而言,保密的问题亦是最长建的伦理问题(牛格正,私人通讯,民84年,3月30日),根据陈文玲(民80)的调查研究结果指出,我国学校辅导教师对「谘商机密」的伦理认知并非十分清楚。因此,对国内的谘商保密状况是令人担忧的,例如辅导期刊上所揭露的个案研究资料,或小区谘商机构在报纸上为彰显机构服务功能或鼓励民众求助所刊登的案例报导,不必要的身份辨识资料出现太多,亦不知其是否已先取得当事人之知后同意?此接令人为当事人的福祉是否受到伤害感到关切(王智弘,民84),而调查研究结果指出,当事人有被保密的期望,并喜欢被事先告知有关保密的限制(Arthur & Swanson, 1993)。事实上,保密的伦理正是当事人可以期望在谘商中其所讨论的内容会被保守其隐私性,而能参与深入的谘商关系的重要前提(Corey, et al 1993)。若没有保密的前提作为保障,当事人可能不愿意求助,谘商工作亦无法推展,因此,谘商专业对保密工作之重视与维护,乃在保障当事人之福祉与专业之发展和生存(王智弘,民84)。其重要性必须特别地加以强调。
就保密的意涵而言,保密涉及法律上的概念,并经常与隐私权(privacy)和沟通特权(privilegedcommunication)息息相关(王智弘,民84)。Bradley(1998)认为,保密是一伦理的标准,隐私权则是法律的概念;所谓保密是有关数据和对已获得的信息取得途径的控制,而隐私权则是一个人再控制自我与他人之间疆界的权益,此一疆界可能是心理的、物理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其中最常被限制的是自我与他人间讯息的流通(Sieber&Stanley,1988)。进一步来说,「隐私权也就是一个人去决定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