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扎拉斯和斯坦达尔两人的思想直接地影响了冯特(1832—1921)。冯特在1862年早就决定心理学有两个分支──生理学的与社会的(民族)。他计划把他生活的第一部分贡献于前者的主题,而第二部分贡献于后者。他在1900年之后,直到他去世的前一年出版了十大卷的《民族心理学》。在这些著作中,他坚持并强调一切更高级的心理过程的研究均属于民族心理学的范围。他不相信实验室研究的个体心理学能够说明人的思维。因为人的思维是沉重地被语言、习惯和神话所制约的,是属于民族心理学的三种最重要的问题的范围。冯特宁愿用术语民族心灵(volksseele)以代替民族精神(volksgeist)。他也认为,民族精神这个字的含意是很客观的。它包含了全部个别地从个体和超越个体以及在个体之上的一个实体。他把民族心灵归之于精神实在的概念范围。由于民族心灵的最初要素是语言、习惯和神话,所以在《民族心理学》中便又论述了艺术、宗教、法律与社会组织等题目。于是确定民族心理学的基本论题是关于精神的、文化的财富,在人民生活中具有规定性影响的论题,也包括国内政策的问题。
冯特在民族(社会)心理学方面写了三种著作:一是从1900年3月到1919年9月写成的十大卷《民族心理学──对于语言、神话和道德的发展规律的探讨》;二是1912年出版的《民族心理学纲要》(有Schaub的英译本);三是在1912年出版的题名为《民族心理学的诸问题》(论文集)一册。他的十卷本《民族心理学》一书,第1、2卷论述语言;第3卷论述艺术;第4卷以及第5、6卷论述神话和宗教;第7卷和第8卷是论述社会的;第9卷论述法律;第10卷是冯特个人对文化和历史的总看法,这一卷在探讨冯特民族心理学的观点和思想上是非常重要的。
在冯特的以上三种著作中,他的值得注意的几种社会心理学思想择述如下。
(一)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征问题
冯特认为,生物过共同的生活,高等动物也是这样。蚂蚁的生活和蜜蜂的生活,动物学家把它叫做“动物国家”的一种团体的生活。但是它们的结合,彼此交换心理活动,并无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满足物质的要求而已。因而它们的结合是始终同一的,既没有变化,也没有目的。然而,到了人类就大不相同了。人类并不仅是为了满足某种物质上的目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经常进行心理上的相互作用。个人受团体的影响而变化进步的同时,团体也受个人的影响而变化进步。个人和团体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二)关于集体意识的问题
冯特指出,多数人集合在一个团体中生活时,各个人的意识并不是孤立的,事实上是他们形成了一种统一的结合的关系。与个人的意识一样,团体的意识也向着某一个目的进行着。其性质和个人的意识不同。冯特把这种意识叫做集体意识(Gesamtbewusstsein)。集体意识决不在各个人的意识之外,各个人的意识结合为一整体,指向在一定的目的上而统一起来,从而构成集体意识。集体意识并不是一个空名,而是和个人的意识一样的实在。
冯特认为,多数人们集聚的精神团体,是有心理的价值的。这是社会学的问题。回溯民族精神生活的初期,通过他们的集体生活,便产生了种种的心理的产物,我们由于这个产物就可以看到民族精神的特质。这些产物之内,特别重要的是言语、神话和风俗。这三种,冯特把它们称为集体意识的产物。
(三)关于言语的问题
冯特认为,言语最初是从个人意识的表现中产生的,是民族共通的东西。它形成了民族的结合,并且助长民族的发展,言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