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徐安琪
1999年中国有120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在20年中增长了近3倍,一些地区重婚纳妾、婚外性关系也呈增多趋势。有人把这些问题归因于无过错离婚原则,建议在修改《婚姻法》时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严惩破坏家庭的第三者,以维护社会稳定。
把离婚率上升视作社会不稳定的信号以及将限制离婚作为《婚姻法》修改主要目标的立法建议,似乎失之偏颇,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部分,限制离婚或倒退到有过错离婚原则,既与先进文化相悖,也与世界现代文明发展方向不符。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前提,有过错的一方同样有离婚的权利,以增加过错方的离婚难度作惩罚,实际上并未给无过错方带来实质性好处。限制过错方离婚无论对当事双方还是对社会均弊大于利,并非一项明智和得人心的立法建议。
离婚行为是离轨行为吗?
两性婚配的成功与否具有偶然性。对感情已经破裂者,离婚既是一种无奈逃离,也是重获新生和自由的明智选择。
作为对结婚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离婚自由具有消解夫妻冲突和解构破碎婚姻的调节功能。因此离婚行为是一种符合法律和情理的正常行为,不应把它视作反常的、不道德的社会离轨行为。
离婚率上升是轻率造成的吗?
现在的问题是,离婚率的上升是否应归咎于青年人的轻率离婚、因而需在新《婚姻法》中加大离婚难度?近20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尤其是感情和性快乐)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
把离婚率上升与青年人轻率离婚划等号,多半来自传媒对诸如某市一对年轻夫妇从结婚到离婚仅两小时之类的报道,而这仅是个别现象。
实际上,调查数字显示,中老年人的离婚率正呈递增趋势,而青年人的离婚率却在下降。
从司法实践看,并非所有轻率的离婚行为都会得到准许。1998年在民政部门和法院申请离婚而未被批准的占38.5%,当然其中未必都是轻率离婚者。
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亦无实据,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仅有1/10的当事人后悔自己 当初离婚太冲动 。
青年人离婚多是国际普遍现象,目前中国的离婚率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据联合国1999年人口统计年鉴对72个国家离婚率的资料分析,中国仅处在第55位。
离婚率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吗?
一些妇女团体和有关部门希望《婚姻法》加大离婚难度,主要出于对离婚率攀高将导致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忧。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
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婚姻稳定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和危机,不稳定系数更大。
去年全国有120.2万对夫妻离婚,但再婚的高达100.5万对,它表明一个死亡婚姻解体了,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所谓离婚率与社会稳定性之间的正相关是一种未被证实的虚构相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离婚率高低实际上与其制度是否优越、社会是否稳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更多地与其地域经济、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等社会文化背景相关。前苏联、东欧各国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保持较高的离婚率,其中一些国家近年来的社会动荡与离婚率居高不下有关吗?美国的离婚率长期居世界之首,但未见其社会呈长期不稳定态势。中国在十年内乱期间的离婚率极低,能说那时的社会比现在稳定吗?
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依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据我们对城乡6000多位已婚男女的抽样调查证实,大多数被访者对夫妻的相互平等、独立、信任、尊重、体贴和理解的满意度打高分,打低分的仅占3%;抱怨对方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合格妻子(丈夫)的仅占4%;在最近一年中从没产生与配偶分手念头的占89%,经常有离婚意向的不到1%。
调查结果还显示,认为市场经济所引起的社会变革对夫妻关系有积极影响的人数,是认为有消极影响的人数的4倍。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我们不必过于担忧离婚自由会动摇中国婚姻的高稳定基石。
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
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于 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 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影响。
且不说这么高比例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意味着我国的监狱将人满为患,而且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也尚无相关的研究结果。
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并非如人们所担忧的那么严重,大多数父母在离异后都能顾及子女利益并设法愈合他们的创伤,其中一些监护人很快组成和谐的再婚家庭,加上相当一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尚年幼,实际上所受消极影响不大。
对离异家庭子女及其父母、班主任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孩子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仅占5%-10%,而有积极影响的却占10%-15%,一些孩子由于家庭经历曲折而变得更成熟,如自理能力较强、富于同情心、更懂得尊重体贴长辈、为争气而奋发向上或生活较俭朴等。这个统计结果与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结论非常相似。
孩子心灵的创伤未必与双亲的离婚直接相关,却常常与父母经常在子女面前吵架斗殴有关,也与一些父母的自身素质较差密切相关。
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还有一个须注意的事实,即 1/3以上的离异夫妻没有未成年子女 。即使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我们也不应单纯要求婚姻当事人为了孩子而忍受痛苦,事实上父母婚姻生活的不幸也难以给孩子带来持久、真正的快乐。社会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婚姻冲突对孩子的不良刺激、保障单亲家庭子女的生活福利和弥补其心理创伤。
离婚自由是有钱有势的男人的保护伞吗?
尽管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有钱有势的男子移情别恋甚至重婚纳妾,但不能由此断言目前中国社会世风日下、婚外恋&cols=1target=_blank>婚外恋及重婚盛行,更不应以此推论离婚自由是那些资源增值的、有婚外恋过错的男性之保护伞。
国内外文献资料都证实,家庭互动中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明显低于丈夫,离婚诉讼中的女性原告也明显多于男性(占2/3以上),因此可以说,离婚自由更多地解放了处于不幸婚姻痛楚中的女性。
婚外恋不仅在八九十年代,即使在五六十年代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婚外恋既不是近年来西方性文化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引进的直接产物,也未必是具有资源优势的男性的专利,据我们对数千个离婚案的调查统计, 有钱就变坏 、 有权就藏娇 的 陈世美 不到5%。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再有,离婚后的子女监护人的男女比例相差不大,其中农村的男性更多些;中国的男性离婚人口是女性离婚人口的2-3倍,即离异男子的再婚比离异女子更困难,因此,以离异女性再婚难来论证女性是离婚自由的受害者毫无根据。
女性利益受损更多地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忽略或漠视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及精神补偿,其中包括财产、住房、承包地等有形资源及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对丈夫所积累的学业、职位、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贡献;
二是离婚协议或判决的执行难,如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不给付抚养费或女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变更监护人难或探视权无法律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