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的中国,要想毫不费力又毫无节制地去向人索取,那父母或者有父母一般亲情的人就是最佳和唯一的人选了。中国的父母们财富不多,但善心和亲情是万万不少的。把一个孩子从小养到大,操心受累不说了,要是这孩子有出息,就得高高兴兴地供着上大学;要是没有出息,也得满心欢喜地帮着娶妻、出嫁、买房,保证能过上比父辈们好的生活。然后,不论这孩子有出息还是没有出息,只要是孩子看上了,就得去照料下一代,再苦再累、老两口分居也毫无怨言,遇上儿女下岗,一家老少欢聚一堂,那更是风卷残云了。
不过,父母的亲情好象一点儿也没有影响儿女的亲情,而且这父母的亲情要是没有值得索取的,就成了不可饶恕的罪过。一个姑娘已经到了自立之年,考上大学没有学费就去找与她母亲离婚多年、有了自己的新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曾经非常疼爱她的父亲,这很有中国特色。偏偏这个父亲当时也没有钱,只能背着现在的妻子给她2300元钱,于是女儿就理直气壮地把父亲告上法庭,3万字的陈述看来是要新账老账一块儿算了,也不知道这打官司的钱是不是父亲给的。
索取不成,还有“亲情”,所以就可以“敲诈”,而且她居然成功了!法官不知是被这声泪俱下的24岁姑娘所感动,还是一时记错了哪部法律,或者干脆认定自己就是法律,竞主动充当起“敲诈”的帮凶来,一口咬定这父亲欠了女儿一万五千元钱,没钱就动用法律机器,扒房作价,逼着老父的妻子出走,而父亲抱着年幼的小儿子(应该也算是原告的弟弟吧)沿街乞讨,在屈侮中流浪了三年。
不用掐指头算,我们也能记得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其间不肖子孙出了不少,可我却不记得哪朝哪代为了孩子考状元,父亲就得流浪街头。上大学比考状元是进化了,可时代不会朝这个方向进化吧?法官愿意同情一个自食其力的大姑娘,这没什么可指责的,但为什么同情一个人就要折散另一个家?这2万块钱的学费对于法院来说还不至于砸锅卖铁,那就捐点儿钱吧,这不还是更好的新闻嘛!
可法官也是生活在当下社会的人,所以他相信“敲诈”父母是应该的,甚至是合法的。看看现实,凡是社会没有满足要求的孩子,有多少是想通过改变社会和现状来实现自己理想的,又有多少是想通过“敲诈”父母来达到目的的。看多了,你就会发现,现在最不幸的人可能就是那些没有父母做靠山而必须自食其利的人了,连舆论也不知不觉地认为向父母伸手是天经地义的。就说教育吧,不论义务还是非义务,反正都是父母的义务,上大学没钱,“识相”的家长或者停止自己的重病治疗,或者跳楼自杀,反正也没有人告诉他这算不算是自己的义务。
于是,能提供无限物质和机会的父母就成了天下最伟大的父母,不管这“无限”又是从谁那里敲诈来的,反正横竖都有父母挡着。一个父亲贪污事发了,听说他把钱都给了老婆孩子,没有吃喝,没有情人,这也能让我们感动一阵子,仿佛这是一个英雄的父亲。可我不知道,这“英雄”的孩子将来能有什么用?就算上了大学、出国留学又有什么用?答案大概是这样的:一但有了权力,就开始实施更广泛的“敲诈”,官员去敲诈他的国家和人民,医院和医生去敲诈患者,上级去敲诈下级单位,传销的人去敲诈一切与自己有“亲情”的人——记得过去把我们服务的对象富有亲情地称为“衣食父母”,现在正好,索性都当成真正的父母来敲诈一下吧。敲来敲去,敲得父母也适应了社会、改变了自己。我曾以为,只要能教育孩子自立、自强,为一个充满亲情的家庭而努力,这就是一个合格的父母,可现实却告诉我,这差得太远太远了。我甚至想,如果打仗了,那还会“送子参军”吗?军队里该不会是“老当益壮”吧?因为父母会说,保护儿女的生命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可一个父母负担了太多责任的社会,由父母代替孩子去参加他们自己竞争的社会,会不会是一个没有多大出息的社会?就算我们心甘情愿或者我们能忍受“亲情敲诈”,可这同样也剥夺了孩子的机会,我们能有多少“财富”来供孩子“敲诈”,“敲诈”能比创造的更多更好吗?
“亲情敲诈”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法律应该保护“弱者父母”,而不是“葫芦生乱判葫芦案”,可事过三年仍不认错,大概认定这次是清官明断了一回家务事,于是我们就更不知道法理、情理何在了。想来想去,就算一个24岁的大姑娘上大学是天经地义的,可因此让年迈的父亲无家可归、妻离子散则无论如何也不是天经地义的,而且还是有些伤天害理的,特别是她还有一双能养活自己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