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能力和社会技能表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McFall(1982)指出,社会技能是个体为圆满完成一项任务所表现出来的特定行为。相反,社会能力则是一种评价性术语,这种评价是以一个人能够完成一项任务的判断为基础的,这些判断的依据来自于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他人如父母、老师的看法;同时,这些判断也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包括与某种标准有关的正确完成社会性任务的数量,或参考某个规范性的例子。
Kazdin(1977)等人指出,对社会能力的看法可以根据社会效度重新改写为:在特定的情景下,个体所展现出来的某种行为的社会意义,以及临床和应用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种行为能够很好地预测个体的社会性发展结果的话,那么,这种行为被看作为出色的社会能力。
Reschly & Gresham(1981)将社会能力概化为两种成分:(1)适应性行为;(2)社会技能。对儿童来说,适应性行为包括:独立工作的技能、体格发展、言语发展及学业能力;社会技能包括:与他人交往的行为,如接受权威、谈话技巧、合作行为;与自我有关的行为,如情感表达、道德行为、对自我的积极态度;与任务有关的行为:参与行为、任务的完成、遵循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