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社报道,时至1994年,每1000个中国人里,已经有7.1个人在这一年里离了婚。在北京、辽宁、吉林、上海等省市,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千分之10。这比仅仅4年前的1990年增加了20%,比改革开放之初则翻了5番还多。
那么,离婚与 性 之间有没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当离婚率相当低时,由于性方面的原因而离婚的人也相当少。当离婚率(当年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上升到20%左右时,由于性问题而离婚的人就会有显著的增加。当离婚率接近40%时,因为性问题而离婚的人就会达到最高的比例。但是如果离婚率再上升,因为性问题而离婚的人的比例反而会减少。
这主要是因为:离婚率的高低并不仅仅取决于人们实际上的婚姻质量如何,而且要看社会是歧视离婚、宽容离婚、还是支持离婚。这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观念,制约着人们敢不敢把性问题作为离婚的动机和理由而提出来。一个离婚率低的社会往往也会认为,由于性问题而离婚是不好的,或者轻率的、不负责任的。因此那些确实有性问题的人,也就不大敢因此而提出离婚。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离婚率已经超过40%,人们又会认为,那些因为性问题而企图离婚的人,应该早就很容易地离婚了。如果有人在如此宽松的社会里还由于性问题而提出离婚,人们反而会认为是不大对头的。这又会抑制那些确实有性问题的人。
如果从当事人的动机来看,那么离婚与性之间的关系则是;主要由于性问题而离婚的人所占的比例,取决于在性、爱情、婚姻三者的相互关系中,性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在一个以婚姻为本的社会里,因性离婚的人自然很少。如果社会更强调爱情的价值,因性离婚的人就会最多,因为在婚后,性往往被看作是爱情的具体体现和 落实 。但是在一个以性为本的社会里,因性离婚的人又会是最少的,因为性方面如果不合适,人们根本就不会结婚,也就没有离婚的问题。
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 把性烦恼解决在婚内 。对于那些还不想离婚的大多数夫妻来说,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社会仍然认为,应该努力使大多数人的性、爱情、婚姻三者更完美地统一在一起,那才叫幸福。
但是我们往往低估了婚内性协调的难度。尤其对于那些已经产生了离婚念头的夫妻来说,性协调不仅很难去做,而且做了也往往效果不大。特别是一些女性,本来就是因为在性生活里受到丈夫的欺辱才打算离婚的,硬要她们去协调,显然是办不到的。因此,在我们的一般宣传教育里,在我们的婚姻咨询与婚姻调解工作中,应该明确这样一条原则:如果双方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性生活又确实已经无法协调,那么就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离婚。
这一点都不 超前 。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已经规定: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这个原则应该同样适应于性生活。况且,早在民国初期的法律里,就已经规定: 不能人道(过性生活)者,得离婚 。我们总不能比民国还后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