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称谓最早由1963年美国著名特殊教育家柯克(S.A.Kirk)1在参加"全美知觉障碍儿童基金会-家长年会"演讲上提出的。当时他这样来描述这类儿童:"他们在语言、说话、阅读和社会交往技能方面发展异常"。"这类儿童不包括诸如:盲、聋等感觉障碍的儿童","也不包括弱智儿童"。
在实际鉴别中,可参照如下标准:
1.学习困难是就学习结果障碍而言的。
2.此障碍标准是学习结果远未达到教学目标。其一,从相对评价来说,学习成绩低于平均成绩1.5个标准差;其二,从绝对评价来看,三门核心课程中必须有一门以上不及格,需要补考。
3.学习障碍不是由感官障碍或智力障碍引起的。
4.116名学习困难学生中无孤儿及家庭经济极端困难者。这类含义为实际应用中的"学习困难"学生的区别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
另外还有许多诸如以上不同角度的提法,但概括起来,学习困难儿童的基本特征有:
(1)学习成绩明显落后,长期稳定的达不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水平;
(2)表现出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智力偏差(如:言语能力、记忆力、注意力差等),但不是感官生理原因造成的;
(3) 不能接受适合大多数同龄儿童的教材教法而需要适合他们发展水平与特点的特殊教育;
(4) 学习困难伴有其他落后症状,如:社会适应性较低、各种行为和情绪问题较多;
(5) 身心的生长发育仍属于正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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