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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家务劳动工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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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直击最热提案比家务工资化更优选择 事件回放:美容女王张晓梅提案 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在提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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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美容女王张晓梅提案

建议家务劳动工资化 切实保障女性权益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的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她们也广泛地参与到了社会劳动中,拥有一份自己的职业。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她们仍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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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对女性的消极影响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由于人的精力所限,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其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女性的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这使得很多企事业单位考虑到经济利益而不愿意雇用女性,从而造成了女性就业困难。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而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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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第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引子]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无论夫妻适用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创造的价值都应当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不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对婚姻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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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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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

针对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我国《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其损害就越严重。因此,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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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A特约情感专家张薇薇解析:

家务劳动应该采取代币制

根据很充分,愿望很美好。在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都异常巨大的今天,女人的传统角色和家庭分工并没有随着社会责任的逐渐加大而有所缓解。在中国人的骨髓里,仍旧将洗衣做饭带孩子视为女人的天生义务,并且对此嗤之以鼻,认为不是我男人不能干,而是这么没技术含量的工作男人们不稀罕干。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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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女人,我怎么可能不来气。想想这和职场也有雷同之处。我是做人力资源工作出身的,在生活中我是个女人,在工作中我还是个“女人”。职能部门嘛,就是打杂的,业务部门就是大老爷们,他们冲在第一战线给公司挣钱,职能部门就得在家缝缝补补做好后勤工作,理应低声下气,理应省吃俭用。其实,“家务活”并不像男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调剂一年365天的饭菜,伺候公公婆婆,照顾一家老小,这里的文化与智慧不亚于治理企业,只是外行人总是看不懂内行的艰辛。

[引子]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我国应将以下方面作为确定补偿范围的参考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3)另一方因少从事或不从事家务劳动所获得的利益;(4)离婚时,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和未来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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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代币能够“购买”的权利,最好是一些生活中细枝末节但是容易引起争端的事情,例如晚餐的内容、周末的娱乐项目、晚上锁定的电视频道等等。获得代币的人可以通过自己手头的币值出价决定这些事情,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家务劳动的归属,也可以解决此类争端,正可谓一举两得。

代币制是一种正强化的激励方式,不仅能够促进夫妻双方更多地承担家务劳动,还能够调节家庭氛围,增加生活情趣,是一种好用又乐呵的方法,总好过女人总是被男人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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