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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种导致成绩无效的考场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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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考场就要遵守考纪,别做不必要的“小动作”。考场作弊或违纪的处罚是很严格的,轻则取消单科成绩,重则各科成绩全部无效。考生一方面得端正心态,凭实力参加考试;另一方面也要杜绝“无心之失”。 考试前确认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具是否符合规定。寻呼机、手机、文曲星、mp3等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是绝对的“禁用品”。涂改液、修正物也不能使用。以下用具则是合格的:蓝、黑色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

  上考场就要遵守考纪,别做不必要的“小动作”。考场作弊或违纪的处罚是很严格的,轻则取消单科成绩,重则各科成绩全部无效。考生一方面得端正心态,凭实力参加考试;另一方面也要杜绝“无心之失”。

  考试前 确认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具是否符合规定。寻呼机、手机、文曲星、mp3等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是绝对的“禁用品”。涂改液、修正物也不能使用。以下用具则是合格的:蓝、黑色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铅笔、橡皮、标准化考试模板。

  考试过程中 认真规范地答题。除画图和涂答题卡的信息点外,不要用铅笔做题。注意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书写答案,不要一不小心,把字迹写出试卷的密封线,更不要在试卷、答题卡其他地方留下任何标记。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 立即停笔,并将答卷反放在桌面上。不要急着离位,等监考员收完卷发出指令后,再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在考场逗留。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已对考场违纪、作弊、扰乱秩序行为及其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考生应当严格遵守,不要存侥幸心理。

  性质:违纪

  后果: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性质:作弊

  后果: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补充: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由录取学校取其学籍。

  性质:扰乱秩序

  后果: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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