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道坎: 期维权,你知道几多? 劳动法例定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相识,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许多公司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便宜期”。 有关试用期的限期问题,《劳动条约法》第十九条划定:“劳动条约限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一个月;劳动条约限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二个月;三年以上牢固限期和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