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6.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3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6.8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6.9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七)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7.1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