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朋友好办事”,可往往正是因为碍于朋友情谊,事先约定模糊,最终导致忙没帮成反添乱,更甚者连朋友之情也断送了。
日前,本市法院就判决了两起因为朋友之间委托协议不清楚,双方最终诉至公堂的案件。
朋友代办签证
多收费用引发诉讼
女儿要出国读书,李先生没有去找中介公司,而是委托有门路的朋友朱某为女儿代办出国签证。
2003年6月,朱某以办理签证需要相关费用为由向李某收取了6.4万元,并写有收条,约定自李某处收到签证之日起收条自行作废。同年12月,朱某又以交付移民押金为由收取李某费用2.5万元,同时也立下字据,约定2004年9月李某女儿在新加坡正式入学后,朱某将押金退还李某。
但是事后,李某从新加坡领事馆方面得知,在新加坡申请学生证是不需要费用及押金的,于是李某认为朱某多收了费用,而且未将押金退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交付相关发票,退回多收的人民币4.4万元,并返还押金2.5万元。
朱某辩称,其为李某女儿办理签证手续纯粹是朋友帮忙的性质,并未多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收取的6.4万元已用于李某女儿在新加坡入学的费用。后来因为新加坡移民厅方面要收取2.5万元的押金,这才向李某收取了相关费用,但这笔钱已归还李某。
日前,普陀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法院首先指出,李某为其女儿办理出国手续应通过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而朱某并不具备这一资质。对于李某提出的朱某向其多收了人民币4.4万元,由于缺乏证据,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对于其提出的要求朱某返还押金2.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朋友委托买车
牌照涨价不愿转让
为了享受朋友周女士单位的购车优惠,徐先生以周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轿车。然而等到3年后,徐先生欲按照当初协议将牌照过户时,周女士却变卦了,原因是3年后私车牌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为此她要求徐先生支付其中的差价。最终,嘉定法院判决徐先生应补偿周女士1.6万元的差价款。
周女士是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职工。2001年12月,大众公司出台员工优惠购车政策,同时规定单位员工所购车辆在3年内不能过户转让。周女士自家已购车,但朋友徐先生想享受这一优惠,于是两人达成口头协议:以周女士名义购车,由徐先生支付车款及上牌杂税费11万余元。
随后,周女士取得该车的牌照,双方又约定:该车使用权和产权归徐先生,一切费用由徐先生承担;该车牌照及行驶证的所有权暂归周女士,待牌照可以转让时周女士必须转让给徐先生,所需费用由徐先生承担。
一晃3年过去了,2005年5月,徐先生要求周女士配合办理车辆及相关证照变更登记手续,但周女士认为,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价已今非昔比,因此提出徐先生支付汽车牌照差价后才同意转让,这遭到徐先生拒绝。于是,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按约受让牌照,并支付私车牌照拍卖价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约定了过户条件,但双方对牌照过户是否应当按照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支付差价并没有约定,因此法院对此难以推定。鉴于目前上海市私车牌照的取得须支付一定的投标款,讼争牌照实际蕴涵一定的经济价值,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徐先生受让牌照应当支付原告周女士一定款项。又由于原告周女士对牌照转让时是否支付差价不作约定也负有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徐先生支付牌照拍卖价的一半价款。
记者手记
朋友情谊不该“模糊“法理
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来是好事一桩,但为何最终双方闹上公堂,落了个人情、钱财两伤呢?说到底是双方碍于情面,疏忽法理所致。
如果在办签证的时候,双方不是因为碍于朋友情谊,做事大大咧咧不加商议,而是就每一笔钱的用途和责任加以约束,并保留相关票据,那么就不会发生以后的纠纷;同样,如果在代购轿车之前,双方能就以后过户的费用等详细加以约定,在过户之时就不会因为差价问题而发生争执。
有人说,朋友之间就不应该斤斤计较。然而,人情和法理相遇,总是会或多或少产生矛盾。在法治社会,人情也只能且必须为法理让路,这也是古人道出“亲兄弟,明算账”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