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1778—1820),是英国治学家和联想主义心理学家。在爱丁堡成长,后成为J.斯图尔特的弟子和助手,并共同据有道德哲学教授职位达10年之久。他的讲稿《人的心灵哲学演讲集》,在他死后不久即刊行于世。他继承苏格兰的传统并把它转化为联想主义,对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布朗把联想主义改称为提示原则。“提示”即由此及彼、互相引起,是心的主动作用而不是观念间的粘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简单提示,如其他人所说的联想;另一种是关系提示,即知觉或设想两个对象时立即觉察到其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感不是感觉而是全新的经验、判断、推理和抽象等的关系提示。他指出,“提示”引起复杂的心理状态,不只是集合,而是如同化学反应那样的溶合,它的性质已与原成分完全不同。这一“心理化学”的见解对其后的J.S.穆勒和冯特均有影响。传统的联想律指出了联想的一般条件。他则提出九条决定某一特定联想的“次级联想律”:①原先感觉持续时间的长短;②它们的强烈程度;③经常的程度(频率);④时间的远近(近因原理);⑤常相伴随,很少例外的情况,容易记忆;⑥个人之间的天性差异;⑦个人情绪的暂时变异;⑧暂时的身体异常状况;⑨以往的生活和思想习惯。其中前四条尤为重要,至今在心理学中仍占有一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