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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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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某国际组织的代表。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本国利益服务。凡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也有权接受他国派来的外交代表。主权国家以相互协议为基础,互相派遣外交代表,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常见现象。外交代表是本国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是一般的民间代表。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其代表本国政府所陈述的一切,应视为是该国政府的官方立场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某国际组织的代表。他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执行本国的外交使命,为本国利益服务。凡主权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代表,也有权接受他国派来的外交代表。主权国家以相互协议为基础,互相派遣外交代表,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常见现象。外交代表是本国政府的官方代表,不是一般的民间代表。

对于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其代表本国政府所陈述的一切,应视为是该国政府的官方立场,因而要给予信任和重视。这同一般的新闻报道是不同的。所以,一般的国家都派遣最忠实于本国利益的、可以信任的人员聘任外交代表。

一、外交代表的种类和等级

外交代表有常驻的和临时的两种。常驻外交代表指派驻某一特定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并负责同该国或该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代表;临时外交代表指临时派出国负有某种特定任务的代表,通常中特使。特使,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礼仪性的。常驻外交代表也可以临时被任命为特使。

外交代表按等级可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特例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外交代表中等级最高的,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所享礼遇也较其他外交代表为高。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使节,与大使同样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其礼宾等级次于大使。代办,则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其礼宾等级次于大使、公使,但所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

关于公使,现在有些国家在大使馆内也设有“公使”。这种公使是大使馆内地位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但其使命和作用与由元首任命、作为外交代表派往他国之特命全权公使不同。教廷公使也是梵蒂冈派出的外交代表,属公使级。临时代办不同于常驻代办。当大使、公使或常驻代办离职、休假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即任命临时代办主持使馆馆务。

临时代办的任命,一般由大(公)使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长,或由在(公)使馆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以同样方式通知驻当地的所有建交国家的使馆。如是新建使馆,在大使尚未到任前负责建馆任务的临时代办,则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派遣。如临时代办又不能视事、需要新任命一位新的临时代办时,也需要由派遣国外长任命。

二、外交代表的任命及其职务的终止

使节的任命须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外交代表前,派遣国需将备用人选的简历提供给对方,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征得对方的同意。接受国则应尽快作出答复。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政府按国内立法程序正式任命并公布驻外使节的名单。在我国,派出的使节应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在美国,总统提出的驻外使节人选,需经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审议,听取意见后方能批准。

外交代表的任期通常是三年左右,或稍长一点时间,任期届满,由派遣国政府召回,以避免因使节任期太久而可能产生的某些困难与不便。但例外的情况也有,前苏联驻美国的一位大使多勃雷宁,在美国的任期竟达22年之久。

三、使节的到任活动和离任活动

使节到任后的第一件主要活动是递交国书。国书是派遣国元首为派遣或召回使节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使节亲自递交驻在国元首。国书最好由新任大使赴任时随身携带,或由信使在大使到任前先期送达使馆。否则,如果驻在国安排新大使递交国书而国书尚未送到使馆,则相当被动。

新任使节在离开本国赴任前,可前往拜会接受国派驻本国的使节。新任使节抵达驻在国首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驻在国礼宾司,以便礼宾司派人迎接。使节到达任所后,应立即约见驻在国礼宾司长,了解递交国书的礼仪程序等,并请其安排见外长。在会见外长时将国书副本(如有颂词则连同颂词副本)交给对方,并请外长协助安排向元首递交国书,征询是否即可开始进行外交活动。

递交国书的仪式各国不尽相同,一般都很正式隆重。某些君主制国家至今保留着一些古老的风格。我国逢某国新任驻华大使递交国书,收礼宾司长(或副司长)乘礼车前往该国使馆迎接其新任大使,并陪同大使乘礼车前往人民大会堂南门。礼兵在门口向大使致敬,大使及参礼外交官由礼宾司长引入大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站在大厅中央,大使向主席递交国书,大使和做饭其他外交官员与主席及在场的我外交部长或副部长等握手,合影留念,接着主席与大使在会客室谈话。最后,由礼宾司长陪送大使乘礼车返回使馆。

在大、公使用权离任时,应向驻在国政府领导人、官员、在任期间有来往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驻当地的各国使节进行辞行拜会,也可举行告别招待会。驻在国按其习惯做法安排领导人接见离任使节;有的还由外长或副外长出面为其饯行;由礼宾司长或其代表到机场为离任使节送行。

四、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国的官方代表机构。与外交代表的等级相应,外交代表机关也分为三级,由大使担任馆长的为大使馆;由公使任馆长的为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为代办处。

另外,还有一些以特殊方式互设的外交代表机关。例如,1949年,我国与当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交后,曾互派在使级外交使团;我国与圣马力诺建立的是领事级正式关系。我国与美国曾互设联络处,这种联络处虽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但其主任具有大使衔,我国派出的副主任也具有大使衔。其外交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代表在驻在国中代表本国政府;

2、保护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驻在国中保护本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谈判与接受国(有时也与第三国)就某事办理交涉,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

以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情况及发展情形,向本国政府报告。有时也以所在国为据点,观察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了解有关问题,提出分析和看法;

5、促进

促进两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关系。至于使馆内部机构的设置,则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拟定。有的国家为了节省开支而减少使领馆,或缩小驻外使领馆的编制。1995年,美国国务院即曾作出决定,关闭和缩小19个使领馆。

五、外交特权和豁免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使馆和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什么必需给使馆和外交人员以外交特权和豁免呢?国际上曾经有三种理论:一是治外法相对论,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因此,使节及其驻地仍应受派遣国管辖,而不受驻在国管辖。二是代表性论,认为使节是派遣国元首的代表、国家的化身。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驻在国对使节无权管辖,使节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当然的。三是职务需要认,认为外交代表及使馆所以需要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因为这是保证他们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

这就表明,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以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基础的。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代表机一方面享有国际法和接受国法规所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另一方面又应新生驻在国的主权,有尊重驻在国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

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有以下内容: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档案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包括:1)有使用密码通讯的自由和派遣外交信使的特权;2)来往公文不受侵犯;3)外交邮袋不得扣留和开拆。

4、免纳捐税驻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及馆长有权在馆舍、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馆舍及馆长官邸可悬挂国徽。

关于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有以下内容:

1.人身不可侵犯。这是一项最重要的规则。即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当然这不等于说如果外交人员正在行凶,可以不加防卫;或者在他进行犯罪活动时,可以不加制止。另外,对外交人员应表示特别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寓所包括外交人员的私人住宅、外交公寓、旅馆房间等。财产包括外交人员寓所中的财物,也包括汽车等。外交人员文书信件也是不可侵犯的。

3.管辖的豁免。包括对外交人员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管辖的豁免及行政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外交人员可免纳一切捐税。

5.免除关税和查验。但驻在国可制定具体的法律或规章,限制外交人员进口自用物品的数量,或对其安家用物品的进口加以日期限制等。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6.行动及旅行杂伞

7.免除某些义务。如免除个人劳役和服兵役以及其他军事义务等。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外交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的工作人员仍有义务尊重驻在国的法律、法令;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不参加、不支持反对驻国政府的示威游行;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进行阴谋推翻驻在国政府的非法活动,包括非法窃取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不在驻在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不得进行走私及非法倒卖免税物品等。

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法律时,一般通过外交交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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