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史及精神检查发现基本上可以对强迫症作出诊断,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规定,诊断强迫症要符合下列条件:
症状学标准
·具有强迫症状 强迫症状形式包括强迫思维、强泊行为和强迫情绪,具体表现内容已如前述。强迫症状内容虽有时可以多变,而且有时显得荒谬,反映有以上特点的病人,诊断时要十分慎重,因为存在这些特点的强迫症状常可出现在其他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必须在严格具备其他条件下才可诊断为强迫症。
·病人体验到强迫症状来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受外界影响强加的 这种体验的确切性必须十分鲜明,决不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病人的这种体验通常不会自己表述出来,而需要医生反复询问才作回答。有时病人对医生提出这样的问题觉得不理解,而作漫不经心的回答,因此医生提问时必须把问题意义解释得十分清楚,让病人完全理解。作为强迫症病人是在“自己与自己作对”,因此强迫现象必从属于自己,绝无其他可能。
·强迫症状反复出现 病人认识到这是没有意义的,是违反自己意愿的,虽试图极力抵抗、克制,但无法摆脱而感到极大痛苦。这是对强迫症状深一层次的体验,在典型的强迫症病人,表述上述体验并无困难,但在大多数强迫症病人来说,其体验的表述并不一定如此明朗,例如病人称:“脑子里怪想法出来一定要问,问过了才舒服,当时并没感觉得没必要,事后想想没有意义。”“起身后一套动作一定要按照次序做,做的时候只知努力去做好,没有想到意义是什么。”在临床工作中,对医生的问题作这样回答的病人是不少见的 , 可以这样认为,在病情严重的病人或病起初期阶段,这种自我强迫和反强迫的体验相对比较明显;一般病人,在自我强迫的过程中,只体会自己的思想或行为乃受到冲动的驱使去实施,并不一定有自我强迫和反强迫的剧烈冲突,但知道这种思想或行为妨碍了自己的社会功能,存在摆脱的愿望。尤其在病程长久的病人,长期来的强迫现象已形成习惯而被自然地固定了下来,其抵抗、克制的愿望变得淡然起来。因此对这个标准的掌握应该有个客观态度,否则容易漏诊一批强迫症病人,而且在精神检查时,医生有意识地把提问引向深人十分重要,要善于深入地、客观地了解和分析病人的心理状态。
以上是确定强迫症状的核心,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点,才能认为属于强迫症状。提及的解释和说明可以作为病人和家属进行自我剖析病况及进行观察时的参考,对这些问题反映得越具体、越清晰,就越有利于医生确立诊断。
严重程度标准
具备了以上症状,还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称得患了病,这就要看社会功能是否因上述症状而使受损。什么叫社会功能受损?在这里指的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社交行为和对社会应尽职能表现的损害,也就是某人在他所处的日常环境中,在正常状态下所应该具有的社会职能表现出现了紊乱和障碍,具体反映在下列方面:
·职业和工作 指工作和职业活动的能力、质量和效率,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与他人合作等。
·婚姻职能 仅指已婚者。指夫妻间相互交流,共同处理家务,对对方负责,相互间的爱、支持和鼓励。
·父母职能 仅指有子女者。指对子女的生活照顾,情感交流,共同生活,以及关心子女的学习、健康和成长。
·社会支持和鼓励。
·父母职能 仅指有子女者。指对子女的生活照顾,情感交流,共同生活,以及关心子女的学习、健康和成长。
·社会性退缩 指主动回避与他人交往。
·家庭外的社会活动 指与其他家庭及社会的接触和活动,以及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
·家庭内活动过少 指在家庭中不干事,也不与人说话的情况。
·家庭职能 指日常家庭活动中应起的作用,如分担家务,参加家庭娱乐,讨论家庭事围、当地和全国的重要消息和新闻。
·责任心和计划性 关心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进步,努力完成任务,发展新的兴趣和计划。
按照以上10项指标在对具体强迫症病人作出评定时,要与该病人的过去情况进行比较,而且要与该病人所处地区的社会和文化背景联系起来,这样作出的评估更加客观和可靠。
诊断时所以要加上严重程度标准, 目的为使诊断更加严谨,可以认为几乎每个人在不同时期都可能出现过强迫现象,但可能十分轻微而且为时短暂,而没有引起注意。例如受到偷窃、火灾等惊吓后,人们都会意识地反复把门关关好,反复检查煤气开关是否已关紧等,这些行为是积极的,有利于防止再发生意外,对社会功能不但无损害,而且会增加工作效率,那么就不能根据所出现的过分仔细现象诊断其为等,这些行为是积极的,有利于防止再发生意外,对社会功能不但无损害,而且会增加工作效率,那么就不能根据所出现的过分仔细现象诊断其为强迫症。
病程标准
要求符合症状学标准至少已3个月。这个规定使强迫症的诊断更加严谨,即使有的人受挫后出现强迫症状,而且可能较严重,短时期内也许造成社会功能受损,只要未持续到3个月,尚不能纳入强迫症诊断范围。
排除标准
即使符合以上三项,还必须作详细讨论。